【普法·微熱點】自動扶梯突然“卷人”!記住這些可救命!
近日
“上海某超市電梯咬人”事件
引發廣泛關注

4月4日,上海市奉賢區肖塘路萬家福超市內,一名女性通過自動扶梯上樓購物過程中,自動扶梯突然故障,其腰部以下被扶梯卷入。
圖源:上海奉賢消防
從網友發布的現場視頻中可以看到,該女子邁步走上扶梯時,扶梯出現了一階空檔,她正好踏入其中,腿部隨即被卷入,電梯向上繼續運行了一段。而后,扶梯上方一名男子按下急停按鈕,扶梯停止運行。
4月8日晚,奉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公布了事件的最新調查結果:“目前初步判斷,事故直接原因為自動扶梯踏板固定環位移、松脫導致踏板脫落,上下兩側踏板缺失,保護裝置失效,這時自動扶梯未能自動制停。事故調查組正在對涉事電梯相關的使用、維保、安裝、檢測等單位進行立案調查。”
目前,該女子已完成手術,家屬稱人在重癥監護室,面臨截肢風險,涉事超市已承擔所有醫療費用。
電梯安全的重要性不必再強調
若確因踏板缺失導致意外的發生
那為何超市沒有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并排除?
超市需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對電梯等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和使用都有嚴格的規范,要求配備相關工作人員。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而繼續使用的,要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并作罰款處理。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超市經營者有保障消費者人身安全的責任和義務,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三條第一款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負責。
第三十六條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的使用安全負責,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其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情況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二)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日常生活中
免不了要乘坐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
你知道扶梯的危險部位在哪嗎?
如遇意外該如何應對?
以下安全知識請大家查收

來源:尚法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