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法·微提醒】“雙十一”價格“明降暗漲”,涉嫌欺詐嗎?
今年“雙十一”購物節提前開啟
各大電商平臺各出奇招
預售、滿減、紅包“鋪天蓋地”
令人眼花繚亂
你是否啟動了買買買模式?
不論是已經“剁手”還是正在觀望
都請收下這份
“雙十一”法律指南
給自己的錢包加點防護~

先漲價后降價的行為有可能涉嫌價格欺詐,但具體是否構成價格欺詐需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如果商家沒有正當的成本增加等原因,僅僅是為了營造降價假象而先提高商品價格,隨后進行所謂的“降價促銷”,這種帶有明顯欺騙、誘導消費者性質的行為屬于價格欺詐。依據相關規定,商家在進行促銷活動時,應明確標示商品的原價、現價、折扣等信息。如果商家在漲價后降價的過程中,故意模糊原價的定義,或者無法提供原價的交易**等證明材料,也可能會被認定為價格欺詐。但如果商家的價格變動在合理的市場波動范圍內,且不存在欺騙消費者的故意,那么一般不認為是價格欺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因此,遭遇此類情況,消費者應該截圖保存價格變動前后的商品界面、消費憑證等證據,通過與商家協商、向電商平臺或者消費者協會投訴等途徑要求商家依法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忘記付尾款時定金是否退還需要分情況來看。如果是消費者自身原因,一般情況下,定金是不予退還的。消費者在網絡提交訂單后,合同即成立。合同成立后,消費者有按時付款的義務,若消費者在支付定金后未能支付尾款,即未能履行付款義務,會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構成違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如果商家存在過錯,比如商家未按約定時間提醒消費者付尾款、商品出現嚴重質量問題等,這種情況下消費者有權利要求退還定金,并且可能還會得到相應補償。另外,如果合同中有特殊約定,例如約定了一定時間內未付尾款可退還部分定金等情況,則按照合同約定履行。

消費者在商品詳情頁面可能會看到這樣的提示——例如“預售商品不退”“特價商品不退不換”“平臺擁有最終解釋權”“不支持7天無理由退貨(法定排除商品除外)”等,這些看似是合約合意但實質屬于“霸王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通過網購平臺購買的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如果消費者購買的是定制物品、鮮活物品、報刊,或者是在線下載的音像制品、軟件類的商品,則不支持七天無理由退貨。

遇到“霸王條款”
可通過以下方式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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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打12315投訴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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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經營者所涉行業主管機關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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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侵權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第六百零四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通常情況下,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網購商品,其交付時間為收貨人的簽收時間,此時商品毀損、滅失的風險才轉移至買受人。而在商品簽收之前,商品毀損、滅失的風險仍由出賣人承擔。
另外,快遞在運輸過程中丟失或被冒領,責任承擔方也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如果是快遞公司在運輸、倉儲、派送環節因自身管理不善,如包裹丟失、未按規定流程派送導致被冒領,快遞公司需要承擔責任;如果商家在發貨環節出現錯誤,導致包裹后續出現問題,則商家需要承擔責任;若存在第三方故意盜竊快遞或者冒領,并且有證據證明快遞公司已經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第三方需承擔侵權責任。另外,若因收件人自身原因導致包裹丟失或被冒領,如收件人告知快遞員將包裹放于門口丟失,這種情況下收件人可能需要承擔部分責任。

“雙十一”網購商品收貨后發現有質量問題,首先應第一時間聯系商家,向其反映質量問題,并提供照片、視頻等證據,要求商家退款、換貨或者維修。若與商家協商無果,可以向購物平臺投訴,詳細說明情況,平臺會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進行調解。如果平臺介入后仍無法解決問題,可以撥打12315熱線向消費者協會投訴。另外,對于價值較高、質量問題嚴重且其他途徑都無法解決的商品,可以考慮尋求法律幫助,如向法院提起訴訟。


廣大消費者應當理性消費
遇到違法行為
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
或有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尚法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