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釋法】下班途中接孩子放學發生交通事故,算工傷嗎?
外婆下班順路接外孫放學
不料回家途中遭遇了交通事故
人社局認定為工傷
公司:不符合上下班目的,不算!
法院怎么判?
胡女士是天津市薊州區某單位的環衛工人,她下班后經常駕駛三輪摩托車接外孫放學。某日,胡女士接上外孫回家,途中遭遇了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門認定胡女士負次要責任。經檢查,交通事故導致胡女士胳膊及胸骨骨折。事故發生后,胡女士就向人社部門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
區人社局根據胡女士的工作地點、孩子學校位置及居住地綜合考慮,出具了《認定工傷決定書》。但用人單位不服,提起訴訟。
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以及配偶、父母及子女的居住地,這之間的合理路線視為“上下班途中”。
胡女士下班后,經過回家路線的終點后再去更遠的地方接孩子,返回時發生交通事故,其接孩子放學的路徑不屬于其上下班必經路線或合理路線,也不是以上下班為目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胡女士接孩子放學符合社會常情,綜合考慮其下班路線圖,其所走路線并未超出合理路線范疇,區人社局將其認定為下班途中并無不當,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用人單位不服判決
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胡女士接外孫放學是上下班途中工作時間的合理延伸,因此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 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來源:尚法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