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法官值得點贊。
宋先生有處置自己財產的權利和贍養老人的義務,即便去世前立遺囑也不能光顧權利不顧義務,所以應從其財產中拿出一部分和其兄弟姐妹共同為老人養老送終或者由其配偶或者子女代替他完成。
法官根據實際情況這樣處理事最妥當的。
男子離世房產留給妻兒未分9旬母親,法院:不行
據瀟湘晨報報道,近日,江蘇昆山市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一起繼承糾紛案件。2000年5月,宋先生與徐女士登記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3年11月,宋先生身患重病自感時日無多,遂立自書遺囑一份,其中載明:財產分兩部分,與徐女士共有的房產,歸徐女士一人所有;拆遷分到的另一處房產歸其與前妻所生兒子小宋所有。2024年1月,宋先生因病離世。2024年4月,徐女士將宋先生90歲的母親于老太以及小宋訴至法院,要求二人配合完成其所繼承房屋的過戶手續。經了解,于老太育有兩子,老年喪偶后與長子宋先生關系不佳,多年來分開居住;次子婚后與配偶同住,負責承擔于老太醫療費用,兩個女兒生活條件均較拮據。于老太每月有農保退休金800元,需要支付養老中心的生活費用,難以完全保障老年生活。承辦法官與徐女士溝通協商,告知其于老太目前的生活困境,釋明應當給予老人必要的生活保障。在法院主持調解下,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案涉房屋中宋先生的份額由徐女士繼承;徐女士一次性支付于老太經濟補償5萬元用于其養老。
來源:瀟湘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