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家庭的多生子女,在成年結婚后按照《戶口登記條例》第5條與父母向村委會及公安機關申請分戶,經相關機構核準,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條及第16條規定以農村“家庭”為單位取得了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也取得了公安機關簽發的《農業家庭戶口簿》,而后按“農村家庭”(戶)為單位向村集體、政府糧食部門與稅務局上繳統籌經費、農戶公糧任務與農業稅等費用,履行了農戶的相關義務,請問這是不是一個獨立的農村家庭?
@昆山市張浦鎮人民政府顧亞平副鎮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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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浦機場路高架橋下面,江浦南路向南,機動車走非機動車闖紅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