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法院判了!公司拒開離職證明被判賠前員工1萬7
此前,江蘇昆山,在建筑公司工作了5年的員工張某因單位未足額支付工資及未依法繳納社保,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公司雖辦理退工手續卻拒絕出具離職證明,導致張某憑錄用通知入職新公司時,因無法提交離職證明被撤銷錄用。在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后,張某才拿到離職證明,但此時已經錯過了新的工作機會,于是起訴到法院要求建筑公司賠償損失。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建筑公司賠償張某損失1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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