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釋法】天降烏龜砸死孩童,飼主被判賠128萬!
如今,飼養寵物的人越來越多
但若不加以管理或做好防范措施
看似“安全無害”的爬行動物
也可能會釀成大禍
近日,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案件
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飼主被判賠128萬分期償還

2024年底,趙某夫婦帶孩子在小區玩耍時,一只從天而降的烏龜砸中孩子頭部,后孩子被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經調查,墜落的烏龜系小區業主張某飼養。
此外,小區物業管理公司曾投保了物業管理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后,趙某夫婦與張某、物業公司及其保險公司等就賠償事宜進行了協商,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故趙某夫婦將上述各方訴至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各被告連帶賠償130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張某作為烏龜的飼養人和所有人,應當對趙某小孩的死亡承擔侵權責任。
至于物業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的規定,只有在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情況下,才需要承擔相應責任。然而,趙某夫婦未能舉證證明物業公司存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形,因此法院對趙某夫婦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
對于保險公司的責任,由于物業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因此保險公司也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一審依法判決張某需向趙某夫婦賠償128萬元。一審宣判后,張某不服,上訴至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趙某夫婦與張某達成調解協議:趙某夫婦同意張某分期償還賠償款,并給予其30天的寬限期。
從近些年的新聞報道來看
高空墜下的物品五花八門
貓、狗、烏龜等動物作為寵物
不慎從高樓跌落
或被蓄意扔下的情況也不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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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居住在重慶的男子林某與妻子爭吵時情緒失控,先后將家中的雪納瑞犬、鐵質狗籠及狗糧從陽臺拋下,導致路過此處的行人鄒某右手大拇指骨折,其孫子劉某大腿擦傷。林某因犯高空拋物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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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杭州一對情侶爭吵時將寵物狗從8樓扔下,后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區分局以涉嫌高空拋物罪依法對涉事嫌疑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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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2日,重慶市九龍坡區一家火鍋店外,一只貓從天而降掉進露天的火鍋,多名客人被熱油燙傷。事發后,店方積極賠付客人損失幾萬元,之后為了避免再次發生高空墜物,火鍋店安裝上了雨棚。

妥善照顧、看管寵物,防止“毛孩子”以各種形式傷人,是每一個飼主的責任。寵物貪玩失足從高空墜落,是飼主監管不力;蓄意扔下寵物發泄情緒,更是對行人、動物生命安全的漠視。無論是否造成他人傷亡等嚴重后果,高空拋物的行為本身已對社會公共安全構成威脅,理應受到相應的懲罰。另外,物業管理方也應積極履行職責,加強對小區公共區域的巡查和管理,及時發現并排除安全隱患,守護頭頂上的安全。
來源:尚法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