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釋法】任何“不繳社保”的約定均無效!最高法明確了
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
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不繳社保
或者勞動者單方承諾不繳納社保的現(xiàn)象
時有發(fā)生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及典型案例,明確針對用人單位規(guī)避社保繳納、勞動者主動放棄社保等問題,無論雙方協(xié)商還是勞動者單方承諾,任何“不繳社保”的約定都是無效的。勞動者有權據(jù)此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經(jīng)濟補償。《解釋二》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先來看一則典型案例↓
簽了協(xié)議就可以不繳社保?
法院判決協(xié)議無效
2022年7月,朱某入職某保安公司并簽訂勞動合同。入職第二天,公司和朱某簽署了一份自愿放棄繳納社保聲明。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五庭法官張玉賢介紹,聲明的主要內(nèi)容是朱某自愿申請不在北京繳納社會保險,由用人單位每月支付他社保補助,如果將來補繳社保應當將補助退回。一個多月后,朱某向公司提出了解除勞動合同,其中一個解除理由就是公司不繳納社會保險。
朱某和保安公司已經(jīng)簽署了不繳納社會保險的協(xié)議,朱某又以保安公司不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合同。保安公司是否要支付朱某經(jīng)濟補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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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公司主張,入職當日就提出要給朱某繳納社會保險,是朱某自己為了每月多領錢,主動申請不繳納社會保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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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主張,聲明是保安公司提前打印好的格式條款,要求他簽署的,他認為公司有關不繳納社會保險的協(xié)議,侵犯了他的法定權利,是無效條款,所以他提出解除合同,公司應當向他支付經(jīng)濟補償。
法院審理認為,盡管雙方對聲明簽署過程各執(zhí)一詞,但這份聲明的內(nèi)容已違反我國法律關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繳納社會保險”的規(guī)定。
張玉賢介紹,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這是我國勞動法、社會保險法明確規(guī)定的,具有強制性。本案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不繳納社會保險,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侵害了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保障的權利,也損害了國家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所以這份約定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
法院最終認定,因保安公司沒有依法為朱某繳納社保,朱某據(jù)此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定補償情形,判決保安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
一些勞動者自愿放棄社保,來換取眼前的補助,短期來看,勞動者每月的收入是增加了,但存在很大的風險,也損害勞動者自身的長遠利益。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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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勞動者生病就醫(yī)時,沒法通過醫(yī)療保險來報銷醫(y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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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者失業(yè)時,不能通過失業(yè)保險來領取失業(y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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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勞動者發(fā)生工傷,不能通過工傷保險來報銷醫(yī)療費,獲得各項工傷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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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勞動者生育,將無法通過生育保險來報銷生育費用,獲取生育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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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勞動者年老時,也不能通過養(yǎng)老保險領取養(yǎng)老金,保障晚年的生活。
對用人單位來說,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將失去通過社會保險分散風險和成本的機會。勞動者本應通過社會保險享受的待遇,如醫(yī)療費報銷、工傷賠償、生育津貼等,都轉而由用人單位來承擔。
此外,還存在兩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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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是強制征繳的風險,在社保行政部門強制征繳時,用人單位不僅要依法補繳,還要承擔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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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風險是,如果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要支付經(jīng)濟補償。
🔍用人單位要及時為勞動者辦理繳納社會保險的手續(xù),按月履行代扣代繳的義務。另外,五險都要繳納,險種要齊全,要根據(jù)勞動者真實的工資水平和法律規(guī)定的繳納比例,按時繳納。
🔍勞動者要注意查詢自己的社會保險繳納情況,如果發(fā)現(xiàn)用人單位未繳、斷繳或未足額繳納的,可以向社會保險部門申請稽核、補繳。如果用人單位違法情節(jié)嚴重的,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jīng)濟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或者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承諾無需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或者承諾無效。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請求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模嗣穹ㄔ阂婪ㄓ枰灾С帧?
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用人單位依法補繳社會保險費后,請求勞動者返還已支付的社會保險費補償?shù)模嗣穹ㄔ阂婪ㄓ枰灾С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tǒng)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來源:尚法昆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