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釋法】酒后拒絕被護送遇車禍身亡,共飲人擔責嗎?
酒桌聚餐,推杯換盞
氣氛熱烈下,不僅自身要注意飲酒適量
也要關注同飲人的狀況
否則可能因此惹上麻煩
近日,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
審理了一起共同飲酒后
引發系列糾紛的案件↓
大明是一位餐館老板,與余某、董某、梁某經營的店鋪相鄰,幾人相互熟知。某一天,梁某到余某店內,對余某說大明想讓其請客吃飯,讓余某打電話給董某準備飯菜。余某起初表示拒絕,但耐不住朋友之間的玩笑起哄,之后打電話告知董某準備一桌豐盛的飯菜。當晚10點多,余某、大明、梁某來到董某店內開始聚餐,董某在忙完店里生意后也加入了酒局。
席間,幾人均喝了酒,但都沒有勸酒行為,大明也沒有醉酒或其他異常狀態。當晚11:30,余某打車先行離開,后梁某妻子來到店內接梁某。酒局結束后,梁某妻子提議開車送大明回家,但遭到拒絕。梁某妻子及董某再次提議大明不要獨自騎電動車回家,可以在董某店里留宿,同樣遭到大明拒絕。
當天凌晨,大明未佩戴安全頭盔、醉酒后騎電動車回家途中,與王某駕駛小型客車相撞,造成大明死亡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鑒定,大明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05.6mg/100ml。
交警部門認定,大明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王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經過訴訟,承保王某所駕車輛的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大明妻兒經濟損失180800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大明妻兒經濟損失54萬余元。
此次交通事故案件
因責任明晰并未產生過多的糾紛
但共同飲酒人該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事發當天,大明受梁某邀請與余某、董某共四人在董某的飯館里聚餐飲酒。其他三人餐后安全回家,卻疏于考慮大明如何回家,對大明酒后騎電動自行車回家未進行制止、勸阻,導致大明騎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余某、董某、梁某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避免危害后果的發生,理應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大明的妻兒作為原告,向寶坻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余某、董某、梁某賠償人身損失150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大明事發時血液中乙醇含量達到醉酒狀態,余某、董某、梁某作為共同飲酒人,理應采取如提示、勸告、照顧、護送等合理的注意和救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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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在飯局結束前先行離開,如要求余某承擔對大明的護送義務過于苛刻,故法院確認余某對大明的死亡不具有過錯,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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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梁某明知大明獨自醉酒駕駛電動車存在危險,僅進行口頭勸阻,未采取實際行動進行照顧、護送等,應屬未完全盡到注意和救助義務,對大明死亡結果的發生具有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梁某作為召集人,應比董某盡更多的注意義務。
但同時也應注意,共同飲酒人的注意和救助義務不能取代飲酒人自身的安全意識和注意義務,飲酒是自然人的自由行為,每個人都是自己行為的主導者,應對自己的安全負責。本案中,大明在飲酒后,先是拒絕他人照顧、護送的提議,堅持獨自醉酒駕駛電動車回家,后是在行駛過程中未佩戴安全頭盔、遇紅燈信號繼續行駛,最終造成交通事故,對自身損害的發生具有較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
綜上,法院酌定就大明自行承擔的各項經濟損失,梁某應承擔2%的賠償責任,董某應承擔1%的賠償責任。
推杯換盞間不僅關乎情誼,更涉及法律責任。每個人都要清晰認識到,在共同飲酒的場合上,生命安全應被放在首位。飲酒者自身是自我健康和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要對自己的飲酒行為保持克制,充分預估酒后可能面臨的風險。共同飲酒人之間,雖基于情誼相聚,但也附隨產生了安全注意義務,包括合理的提醒、勸阻,以及對醉酒者的照顧、護送和救助等。唯有做到文明飲酒,互相照顧,才能讓每一次相聚都充滿歡樂與安心。
來源:尚法昆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