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釋法】公司為員工墊付醫療費后,意外險賠款歸誰?
公司給員工買了團體意外險
員工在工作時發生意外
公司墊付醫療費后,保險賠款該歸誰?
近日,貴港市港南區人民法院
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張東(化名)是一名貨運工人。2019年春,張東到快運公司上班,不料一個月后在搬貨時意外受傷。住院期間,快運公司墊付了全部醫療費用。后經鑒定機構鑒定,張東的傷情構成八級傷殘。
2023年6月,張東拄著拐杖去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裁決公司需要賠償張東因工受傷的損失。但公司不服,告到法院后,扯出另外一筆錢——原來,公司之前為入職員工投保了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及附加醫療險。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賠償張東意外傷殘保險金9萬元、附加醫療險3萬元(基于公司提交的19.5萬元醫療費**)、住院津貼3300元,合計12.33萬元。
公司認為,“醫療費是我們出的,保險報回來的錢自然該歸我們!”公司主張用意外險賠償金抵扣工傷賠償,要求張東“返還”12.33萬元。
張東辯稱,“保險是公司為員工購買的保障,憑啥扣我的錢?”其認為意外保險屬于保障福利,應與工傷賠償雙重獲賠。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
公司為張東墊付醫療費后
能否用意外險理賠金
直接抵扣工傷賠償或墊付的醫療費?
保險理賠金是否都該歸公司所有?
法院:工傷保險義務不可替代
商業醫療理賠金無實際支出應當返還
法院經審理認為,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是用人單位保障勞動者工傷后能依法獲得基本生活與醫療救助的法定責任,這既是法律的剛性要求,也是用人單位對員工應有的人文關懷?爝\公司為張東購買的商業意外傷害保險及附加險,雖承載著用人單位為員工添福利的善意,但這一福利待遇絕不能成為規避法定工傷保險義務的“替代品”,更無法免除其繳納工傷保險費、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法定義務。
法官認為,工傷帶來的不僅是身體傷痛,更可能是家庭生計的重壓。人的生命健康無法用單一賠償標準來計價,工傷保險作為法定保障,其定額補償可能難以完全覆蓋工傷職工的實際損失,因此法律并未禁止工傷職工在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同時領取商業保險的額外保障。這種“雙重保障”,是對“損失填平”原則的靈活踐行,可以讓勞動者通過商業保險彌補法定補償的不足。

對勞動者而言,工傷保險是“保命錢”,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依法繳納,其合法權益理應得到周全保障。同時也要明確商業保險的額外賠付中,哪些是彌補自身損失的應得之物,哪些因未實際支出而需返還,避免因誤解陷入權益糾紛。
對用人單位而言,為職工購買商業保險是彰顯人文關懷的善舉,但切勿因此忽視法定責任。依法繳納工傷保險,既是對職工的負責,也是企業規避用工風險的“安全閥”。若墊付了醫療費,對于勞動者獲得的對應商業醫療理賠金,可依法主張返還,既不縱容不當得利,也不讓自身合法支出付之東流。
來源:尚法昆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