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熱點】女子落水被救后舉報施救者侵犯肖像權,法律怎么看?
男子救人后發布現場視頻
卻遭被救女子舉報“侵權”?
近日,該事件引發網友熱議
相關話題沖上熱搜
據媒體報道,10月14日晚,浙江杭州一女子落水,被途經此處的高先生救起。次日,高先生將路過網友拍攝的救人經過發布在了個人社交賬號上,不久后,被救女子聯系上他要求刪除視頻。高先生尚在猶豫之際,平臺的下架通知便緊隨而至,對方以“侵犯肖像權”為由進行了舉報。
10月19日,高先生將救人視頻打碼后重新發布,并表示其打馬賽克重新發布視頻的目的,就是想自證清白。在高先生看來,首版視頻中全程無法清晰看到被救女子的面部,“我沒有侵犯她的肖像權。我傳播的只是正能量,沒有其他目的,也沒有什么商業企圖。”
高先生自述為了救人腳底被劃傷,還丟失了價值800多元的耳機。同時,高先生也明確表示,“將來如果再遇到這種情況,自己還是會選擇去救人”。
事件一出
不少網友為高先生鳴不平
亦有網友認為
獲救者有權不被曝光自己的肖像
事實上,類似爭議并非個例
此前安徽馬鞍山
“救娃者發視頻被家長指責侵權”事件
也曾引發熱議
2020年11月14日,在安徽馬鞍山一工廠門口,一名男童獨自留在車內,被車窗玻璃卡住脖子,凌先生和工友們發現后連忙報警救人。在施救過程中,凌先生在網絡上發布了一段現場視頻,希望有人能聯系到孩子家長。然而事后,孩子母親卻以侵犯隱私為由提出刪視頻,雙方發生爭執。該事件經網絡發酵后被廣泛傳播,凌先生顧及輿論影響,最終將視頻刪除。
那么,從法律角度看
杭州高先生發布未打碼視頻
是否侵犯了被救女子的肖像權?
救助的行為是否會影響
侵權行為的責任承擔?
高先生發布未打碼視頻
是否侵犯了被救者的肖像權?
《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市盈科(石家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畢強律師表示,杭州救人者高先生的行為很可能構成了對被救者肖像權的侵犯,被救者依法有權要求刪除。
侵犯肖像權的認定核心是“可識別性”,而非“高清正臉”。高先生認為“全程無法清晰看到被救女子的面部”,但這不等于無法識別。如果通過視頻中的體貌特征、衣著、發型、事發場景等綜合因素,能讓熟悉她的人(如親友、同事)辨認出是她,那么這就構成了法律意義上的“肖像”。未經同意公開肖像,即構成侵權,除非有法定免責事由。
雖然高先生的初衷是“記錄”和“希望被夸”,并無貶損、丑化對方的惡意,但在法律上,只要未經同意公開了可識別的肖像,就已觸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鑒于高先生見義勇為的行為
能否減免其侵權的責任?
畢強律師認為,見義勇為不能成為侵犯他人肖像權的免責理由。民法典中關于見義勇為的條款,其立法本意是免除救助人在施救過程中因緊急避險或操作失誤對被救者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責任。但是,高先生發布視頻的行為,發生在救助行為完成之后,是一個獨立的、新的民事行為。他救人的高尚行為,并不能自動賦予他事后處置被救者肖像和隱私的特權。
當然,鑒于高先生并無主觀惡意,被救者也只是要求刪除,在司法實踐中,高先生基本不會被判令承擔賠償損失或賠禮道歉之外的更重責任。
另外,畢強律師指出,高先生救助落水女子,是典型的“無因管理”行為,他在救援中“又丟東西又受傷”,有權依法向被救女子主張賠償。
善意與隱私并非對立關系
唯有既守護見義勇為的溫度
也守住隱私保護的底線
才能讓善舉不被爭議裹挾
對此,你怎么看?
歡迎留言~
來源:尚法昆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