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法明確:生活噪音歸公安管,不再警告+罰款,改為最高10日拘留
新《治安管理處罰法》,將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噪聲污染處罰條例出現明顯變化:
1、新舊法律對比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規定,產生社會生活噪聲,經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有關部門依法勸阻、調解和處理未能制止,繼續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2、法律適用范圍擴大新法將“違反法律規定”改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加入了地方性法規,覆蓋了更多噪音場景。這意味著各地制定的具體噪聲標準和管理規定將成為執法的重要依據。社會生活噪聲主要包括:公共場所娛樂健身噪音(如廣場舞、露天演唱);家庭及室內活動噪音(如深夜K歌、樂器演奏、裝修施工);商業經營噪音(如商鋪使用高音喇叭招攬顧客);以及其他社會生活噪音(如居民區使用高音喇叭宣傳、車輛鳴笛)。需要注意的是,新法規制范圍限于社會生活噪音。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交通運輸噪聲等主要由環保部門監管。
3、處罰前置條件新法明確了“先勸后罰、分級處置”的治理邏輯。處罰的核心前提是需經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或有關部門依法勸阻、調解和處理未能制止。
4、情節嚴重認定新法對噪聲擾民行為采取了分級處罰標準。一般情節處5日以下拘留或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通常包括:多次勸阻后仍擾民、因噪音引發肢體沖突或群體性糾紛、在醫院/學校周邊制造噪音等情形。5、無需分貝超標也可處罰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最高法案例(如“荒山野鬼”錄音擾民案),即使噪聲未超法定分貝限值,只要長期、故意制造噪音影響他人生活安寧,即可認定為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