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釋法】練車時摔傷致九級傷殘,女子起訴駕校!法院判了
考取駕照是安全上路的必要前提
但若學員在駕校練車過程中
因操作失誤導致自己摔傷
責任該由誰來承擔?
學員可以要求駕校賠償嗎?
學車第一天摔成九級傷殘
女子向駕校索賠遭拒
2023年11月27日,家住三亞市吉陽區的陳某花為方便日常出行,通過案外人王某平介紹,前往三亞某駕駛培訓學校報名參加普通二輪摩托車E證培訓,當場交納培訓費、報名費等共計660元,駕校為其出具《學員報名表》,雙方正式建立教育培訓合同關系,駕校向王某平支付140元中介費。
次日中午12時許,陳某花聯系王某平前往駕校訓練場練車。到達場地后,王某平將駕校的訓練用摩托車交給陳某花,并在旁進行“指導”。由于缺乏專業駕駛經驗,陳某花在操作過程中失控,摩托車沖下訓練場、撞翻圍欄,她本人重重摔倒在地,腰部劇痛難忍,無法自主起身。
王某平聯系了陳某花家屬將其送往三亞市人民醫院救治,經診斷,陳某花傷情為胸L2、腰L1椎體壓縮性骨折。12月16日,陳某花出院,實際住院18天,共產生醫療費19306.67元。
出院后,陳某花多次與三亞某駕駛培訓學校溝通賠償事宜,希望駕校能承擔相應的醫療費用、傷殘賠償等損失。但駕校卻態度強硬,以“陳某花未預約練車、擅自進入場地,且由中介指導而非駕校教練指導”為由,拒絕承擔任何責任,并表示“按合同走法律程序”。
因協商無果,陳某花為明確傷殘等級及賠償依據,向法院申請訴前司法鑒定。2024年7月11日,海南公平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陳某花構成九級傷殘;后續需擇期進行內固定取出術,費用約1.6萬元;誤工期180天、護理期90天、營養期90天。
拿到鑒定報告后,陳某花向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三亞某駕駛培訓學校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27萬余元。
駕校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被判承擔80%責任
三亞城郊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學員學習駕駛技能必須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三亞某駕駛培訓學校未安排具備資質的教練員為陳某花提供指導,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存在明顯過錯;陳某花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無專業教練指導的情況下貿然操作摩托車,自身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對損害發生亦有一定責任。
三亞城郊法院依據司法鑒定意見及《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核算陳某花的合理損失包括醫療費、后續治療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245309.17元;同時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綜合雙方過錯程度,法院判決駕校承擔80%責任,賠償陳某花206247.3元,駁回駕校其他訴訟請求。
三亞某駕駛培訓學校
不服一審判決
向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三亞中院經審理,進一步查明關鍵事實:王某平雖為中介,但駕校《學員報名表》中明確標注其為“工作人員”,且其持有訓練車鑰匙并現場“指導”,陳某花有理由相信其具備教練資質,王某平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后果應由駕校承擔。此外,司法鑒定機構及人員具備合法資質,鑒定程序合規,駕校無證據推翻鑒定意見,重新鑒定申請不予準許。王某平在二審中已當庭陳述相關事實,案件基本事實查清,無需追加其為第三人。
三亞中院認為,駕校作為專業駕駛培訓機構,對學員人身安全負有高度注意義務,但其未安排專業教練指導,將訓練車輛交由非資質人員管理,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一審責任比例劃分合理。
最終,三亞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駕校是駕駛安全的“第一課堂”
學車路上
唯有駕校、學員、教練各守其責
才能讓“新手”穩穩上路
來源:尚法昆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