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釋法】自家車輛之間發生碰撞,保險公司能否拒賠?
自家的兩輛車相撞
保險公司能否以“家庭成員免賠”
合同條款拒賠?
近日,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法院
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5年8月26日,趙某駕駛王某所有的車輛倒車時,與處于停放狀態的劉某(系王某母親)所有的車輛發生碰撞。經公安交管部門認定,趙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某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300萬),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僅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劉某2000元,剩余部分以屬于商業三者險免責事項為由拒絕賠付。為此,劉某將趙某、王某、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王某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商業三者險保險合同中載明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及財產損失屬于免賠事項,但免責事項說明書系保險公司制定的格式條款,對家庭成員免賠的規定縮小了“第三者”的范圍,與第三者責任險向受害的“第三者”提供基本保障的本意相沖突,排除了近親屬作為受害者的賠償請求權,屬于免除保險公司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排除被保險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應屬無效。
據此,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劉某車輛維修費25832.2元。
保險公司能否以家庭成員屬于
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范圍為由拒絕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本案中,保險公司提供的機動車商業三者險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系其單方制作,家庭成員免賠的條款屬于格式條款,免除了保險公司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排除了被保險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屬無效。故此,保險公司應當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對劉某的車輛維修費予以賠償。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承保的是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車輛過程中,因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毀損而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按照通行的保險理念,除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即保險人、被保險人及被保險車輛車內人員以外的所有人均屬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的“第三者”。
保險公司設立家庭成員免責條款的目的是防止當事人騙保而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而就本案事實而言,系趙某駕車操作不當導致與處于停放狀態的劉某車輛發生碰撞,保險公司無證據證明是趙某、王某、劉某為了騙保而故意制造該起事故,故排除了道德風險存在的可能。保險公司僅以原、被告存在家庭成員的特殊關系而拒賠,違背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設立目的,縮小了“第三者”的范圍,違背了法律規定,相關免責條款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九條 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
(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來源:尚法昆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