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釋法】新買的“電動車”變“馬路殺手”,廠商是否擔責?
“超標電動自行車”暗藏安全隱患
引發產品責任糾紛
消費者權益受損后維權
生產者與消費者的責任該如何界定?
2024年7月,杜某在某車行購買了一輛xx牌標稱“電動自行車”的車輛。次月,杜某騎行該車時,車輛突然失控,連續穿越三個車道后倒地,造成杜某顱腦嚴重損傷。
經交警部門委托專業機構鑒定,案涉車輛的蓄電池輸出電壓、最高車速等多項核心指標,均嚴重違反《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國家強制性標準,實際已達到《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中兩輪輕便摩托車的技術標準,屬于機動車范疇。
交警部門據此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杜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但杜某認為,車輛存在嚴重質量缺陷是導致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遂將車輛生產商某電動車生產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202156.76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
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在于
涉案車輛是否存在產品缺陷
以及該缺陷與事故之間
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某電動車生產公司生產的案涉車輛,其性能指標已明確屬于機動車范疇,卻未依法取得機動車生產、銷售相關資質,未配備機動車應有的安全防護設施,反而以“非機動車”名義對外銷售,刻意規避了機動車在駕駛資質、安全標準等方面的強制性監管要求,且未向消費者作出任何風險警示,直接將不知情的消費者置于極高安全風險之中,根據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該產品已構成設計缺陷與警示說明缺陷,屬于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缺陷產品。
杜某提交的體檢報告顯示,其不存在可能導致車輛突然失控的基礎疾病,某電動車生產公司亦未能舉證證明事故系由杜某故意行為、第三方侵權或其他獨立于產品缺陷的原因所致,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應認定車輛缺陷與事故發生之間存在高度蓋然性的因果關系。
杜某在駕駛過程中,在短時間內連續變道,連續穿越三個車道,其行為超出正常、合理的駕駛操作范圍。杜某未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未盡到應有的謹慎注意義務,增加了車輛失控的風險,并在事故發生后,因未能及時采取有效避險措施,客觀上導致了損害后果的進一步擴大。杜某的駕駛行為存在明顯過錯,其過錯與事故的發生及損害后果的擴大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關于“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之規定,杜某應對其自身過錯所導致的損失部分承擔責任。據此,法院酌定杜某自行承擔其損失的30%,該比例系綜合考量其過錯程度、行為對損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后的合理認定。
綜上,法院綜合考量雙方過錯程度及事故成因,依法判決:杜某的各項損失共計202156.76元,由生產商某電動車生產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杜某自行承擔30%的責任。一審判決后,某電動車生產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二審判決已經生效。
超標電動自行車速度快、車身重,各項技術指標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上路行駛沒有安全保障,極易引發交通事故。2025年12月1日起,《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24)新國標全面實施,舊國標車輛同時禁止銷售。新規對安全提出更嚴要求,需共同遵守。
CCC認證標志:是車輛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直觀體現。
產品合格證:新國標電動車“一車一證”。需要仔細核對上面的產品型號、整車編碼等信息是否與實車完全一致。
證書有效性:如需進一步核實產品合格證真偽和CCC認證證書是否有效,可掃描產品合格證上的二維碼或登錄全國認證認可信息公共服務平臺([url][urlend6])查詢確認。
騎行中遵守交規,遇車輛異常冷靜處置。若因車輛缺陷引發事故,注意保存購車發票、新國標合格證、事故認定書等證據,依法維權。
生產、銷售企業必須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不符合新國標的車輛,確保產品符合全部強制性安全要求,不得違規改裝,并保障舊車后續服務。
來源:尚法昆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