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釋法】用“奧特曼貼紙”當演唱會入場暗號?可“刑”!
身份證上貼個奧特曼貼紙
可直接進場看張學友、陳奕迅演唱會?
近日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公布了一起利用明星演唱會牟利的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件
2023年,演藝市場迎來兩位知名歌手——張學友和陳奕迅的巡回演唱會。負責這兩場大型活動安保工作的某公司分公司,將部分驗票服務及安保人員調配業務外包給了趙某。趙某隨后招募了李某、許某擔任臨時保安,負責演唱會入場的檢票工作。
一次偶然的機會,趙某結識了王某。王某稱,他可以在社交平臺尋找沒有買到票的粉絲,收取費用后,再讓趙某安排人員將這些無票粉絲放進演唱會現場,兩人很快達成共識。
在演唱會期間,王某向每位支付了1500元至2000元費用的粉絲發放奧特曼貼紙,并要求他們將貼紙貼在身份證邊角上,并只能從李某、許某值守的特定安檢閘口通過。不久,王某與趙某被警方抓獲。經查明,兩人在2023年9月張學友演唱會、2024年4月26日至5月5日陳奕迅演唱會先后放行126名無票粉絲,非法獲利19.4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定,趙某、王某的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依法判處趙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3萬元;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一審宣判后,檢察機關未提起抗訴,被告人趙某、王某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即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該案中,李某、許某雖為臨時保安,但保安公司明確賦予其在檢票口使用專業驗票機核驗門票、放行有票觀眾、排除無票及假票人員入場的職責與權利。二人實際承擔了阻止不適格人員進入場館的職務內容,具有決策權,屬于刑法規定中“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主體。
而趙某作為承接演唱會部分驗票及安保人員調配業務的負責人,王某負責招攬無票粉絲,二人雖未直接參與檢票操作,但通過支配、利誘李某、許某,利用了李某、許某的職務便利,共謀為他人謀取進入演唱會現場的資格,破壞市場公平環境。鑒于李某、許某犯罪情節輕微,且具有自愿認罪認罰、退出所有違法所得、獲利較少等從輕處罰情節,檢察機關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
演唱會、體育賽事等大型公共活動的安全有序運行,依賴于各個環節參與者的責任擔當。任何試圖利用大型公共活動管理漏洞鉆空子、借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無論手段多么隱蔽,只要侵犯了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公司的管理制度,且達到法定數額,必將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平臺方也應積極履行管理責任,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與監督,從源頭上防范此類行為的發生,共同維護行業的健康生態。
來源:尚法昆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