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常生活中
許多人選擇通過置換房屋來改善居住環(huán)境
并試圖以“先買后賣”的策略
實現(xiàn)無縫銜接,緩解換房壓力
但新房簽約后,舊房卻遲遲無法出售
無力支付房款成為違約方
約定的百萬違約金,要全額賠償嗎?
小李夫婦婚后育有一子,想改善孩子的成長環(huán)境,便開啟了看房歷程,最終將目光鎖定在王女士所擁有的402房屋。在中介的介紹下,2023年5月21日,小李夫婦與王女士簽訂了《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約定402房屋成交總價為510萬元,小李夫婦需在上述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nèi)向王女士支付定金10萬元,雙方應于2023年9月21日共同辦理房屋不動產(chǎn)轉(zhuǎn)移登記手續(xù),且小李夫婦應在不晚于不動產(chǎn)產(chǎn)權(quán)轉(zhuǎn)移登記辦理完畢前3個工作日將第一筆首付款425萬元支付給王女士。
若小李夫婦逾期履行上述付款義務超過十五日即構(gòu)成根本違約,且王女士有權(quán)以書面方式通知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若小李夫婦出現(xiàn)根本違約情形,則應在違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以相當于該房屋總價款的20%向王女士支付違約金,即102萬元;小李夫婦向王女士已支付的全部款項沖抵違約金,多退少補。
合同簽訂后,小李夫婦向王女士支付定金10萬元,后開始積極籌備賣自有房事宜,準備用賣房款作為購買402房屋的主要資金來源。因出售房屋不順利,其積極與中介溝通,并采取降價出售,督促中介帶看等方式,推動售房進展。但是截至2023年9月中旬,小李夫婦仍然沒有賣出其所有的房屋,亦未向王女士支付首付款。
此時的小李夫婦向王女士表示家中只有小李一人掙錢養(yǎng)家,已經(jīng)沒有能力再購買402房屋,并向法院提交相應微信聊天記錄、帶看記錄及房屋降價記錄予以證明。對此,王女士表示這些證據(jù)與本案無關(guān)。同時,小李夫婦向法院提交某兩個售房中介機構(gòu)成交記錄,證明402房屋所在小區(qū)同戶型的出售情況,售價不僅沒有下降反而上漲,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過高,且其二人已向王女士支付定金10萬元足以彌補王女士的損失,不應當再向王女士支付其他違約金。
王女士表示,上述成交記錄與402房屋無關(guān),且掛牌價并非真正成交價,小李夫婦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共計102萬元,同意已支付的定金10萬元進行折抵,再向王女士支付違約金92萬元。
各方均認可小李夫婦已向王女士支付402房屋定金10萬元,但未向王女士支付首付款。法院向相關(guān)責任中介機構(gòu)調(diào)取402房屋自2023年5月以來的同小區(qū)同戶型、不同戶型的成交記錄,記錄顯示2023年9月21日402房屋同戶型成交價為515萬元,不同戶型(比402房屋面積大0.42平方米)成交價為489萬元。
《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是王女士、小李夫婦真實意思表示,均合法有效。因小李夫婦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首付款且明確表示無法購買402房屋,系違約方。因王女士與小李夫婦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中既約定定金又有違約金條款,而當一方違約時,雙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現(xiàn)雙方均認可小李夫婦已向王女士支付定金10萬元,王女士主張以定金10萬元沖抵違約金。
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是為了彌補守約方的損失,違約金的數(shù)額與損失額不宜相差懸殊,而依據(jù)法院向中介調(diào)取的該小區(qū)同戶型或相似戶型的售房記錄,402房屋房價未有明顯損失發(fā)生,結(jié)合小李夫婦關(guān)于出售其名下房屋的證據(jù),其二人非故意違約,故法院認定相當于402房屋總價款的20%支付違約金的標準過高,結(jié)合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履約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進行衡量,酌定違約金為20萬元。因王女士同意以小李夫婦支付的10萬元定金折抵違約金,故小李夫婦需向王女士再行支付違約金10萬元。
后小李夫婦不服裁判結(jié)果提起上訴,2024年4月30日,該案經(jīng)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案已生效。
房產(chǎn)置換的鏈條環(huán)環(huán)相扣
從簽訂合同到順利入住“新房”的過程
存在很多不確定性
當購房合同無法得到履行時
買賣雙方之間的權(quán)利義務該如何分配?
首先是“賠不賠”的問題。本案中,因小李夫婦未在約定的期限內(nèi)向王女士支付購房款,系違約方,且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既約定定金又約定違約金,王女士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于法有據(jù),小李夫婦應當賠償違約金。
其次是“賠多少”的問題。一般而言,違約金系合同雙方的約定,違約金的數(shù)額應以約定為依據(jù),只有在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或者低于違約造成的損失,法院或仲裁機構(gòu)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或增加。但違約金的主要功能是為填補因違約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故當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法院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本案中,根據(jù)法院在庭審中調(diào)查的情況,402房屋房價未有明顯損失發(fā)生,且結(jié)合小李夫婦關(guān)于出售其名下房屋的相關(guān)證據(jù),其二人一直采用降價等方式,想辦法出售自有房屋,非故意違約,但小李夫婦的違約確實造成402房屋買賣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故結(jié)合案件事實,遵循公平原則、誠信原則進行衡量,認定以相當于402房屋總價款的20%(即102萬元)支付違約金的標準過高,酌定違約金為20萬元。
最后是“怎么辦”的問題。為了避免陷入小李夫婦類似的困境,建議消費者在換房過程中,結(jié)合自己的購房需求,提前制定好攻略。在合同簽訂過程中,認真研讀條款,明確自己的權(quán)利義務,當合同履行過程中遇到問題,及時與合同相對方溝通,善意地履行好應負的義務,并盡可能配合相對方避免或減少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nèi)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nèi)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第五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shù)額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違約造成的損失,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guī)定的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主體、交易類型、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履約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進行衡量,并作出裁判。
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惡意違約的當事人一方請求減少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來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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