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了領免費雞蛋
老人們爭先恐后去排隊
結果意外發生,八旬老太不幸摔倒身亡
誰該負責?
近日,央視《今日說法》
報道了這樣一則案例
2023年9月5日早晨,84歲的楊老太到南江縣某購物超市門外,排隊參加該超市組織的“每天前100名顧客憑當日任意金額收銀小票免費領取雞蛋10個”的活動。因未到超市營業時間(上午8點),楊某某遂與其他數十名顧客自發在超市門外排隊等候超市開門營業。
7時11分,在超市部分工作人員開門做營業準備時發生人群擁擠事件,楊某某被所站隊列前面的人群向后推擠仰面倒地,致頭部摔傷,經醫院搶救,于同月10日宣布臨床死亡,產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316584.1元。后雙方就賠償責任無法協商一致,老人家屬訴至南江縣人民法院。
超市負責人表示,老人受傷純屬意外,事故發生在開業之前,而且是在外面的公眾場所,是個別人的不文明行為導致現場擁擠引發事故。楊某某自身年齡大了容易摔倒,根本不應該參加這樣的活動。超市沒有半點責任,還以借的名義給了楊某某家人2萬元。
南江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本案中,雖受害人楊某某排隊地點在超市門外且在超市營業時間之前,但基于超市地理位置的限制,在超市門外排隊的群眾就是為了參加超市組織的搶購活動。
而且,在營業時間之前排隊亦是因為超市組織的本次促銷活動僅限前100名消費者享有購物優惠。故而,受害人楊某某排隊的地點及時間符合常理,被告某購物超市應當預料到此種情形的發生,并履行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
與此同時,受害人楊某某時年已滿84周歲,應當預見在擁擠的隊列中參與搶購可能存在的危險性,自身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故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較大的責任。
最終,法院酌定楊某某死亡的經濟損失,由超市方承擔30%賠償責任,合計99975.23元;原告林某、林某某(楊某某孫子、孫女)自負70%責任即221608.87元。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駁回,維持原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是超市、賓館等公共場所管理者應盡的法定義務,管理者因違反該義務導致消費者遭受侵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對于消費者,特別是老年群體,應當對自身條件及所處環境有相應的判斷,且須格外注意自身安全。
來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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