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釋法】刷視頻卻看到自己!女子買門鎖被商家拍成帶貨短視頻,法院判了
短視頻帶貨是新興的電商形式
但拍攝時拍到了不知情的消費者
是否算侵權呢?
日前,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
審理了這樣一起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


2024年2月21日,王某在重慶某商貿有限公司的直播間下單購買了一套智能門鎖,商家與王某約定上門安裝。3月10日下午,商家的工作人員到王某家中安裝門鎖,全程進行了視頻拍攝并經剪輯后發布于短視頻平臺,用于廣告宣傳。視頻中,王某及其家人入鏡。
王某在網上看到該視頻后,立即聯系商家要求刪除,并報警處理。商家隨即下架刪除了該視頻,但雙方就賠償金額協商未果,王某遂訴至法院,以商家侵害其肖像權和名譽權為由,請求判令商家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自己的名譽損失、肖像損失及精神損失費共計2萬元。

雙方在微信聊天中,自己從未明確同意過被告對自己安裝門鎖的過程進行拍攝。被告在未經自己授權同意的情況下,私自拍攝了安裝視頻,并且上傳到網絡短視頻平臺進行宣傳,已經侵犯自己和家人的肖像權。

他們在為原告提供門鎖安裝服務時,已經提前一天在微信上告知了原告會有視頻拍攝,但原告沒有明確提出意見,因此他們認為原告對于現場拍攝行為是表示默認的。并且工作人員在安裝門鎖的過程中,同步進行拍攝的行為,王某是可以看到且默許的。
對此,王某表示,當時商家在安裝智能門鎖時,由于樓道燈光昏暗,自己只認為對方的行為是在照明,并沒有留意到對方在拍攝視頻。

法院審理后認為,商家雖提前微信告知王某上門安裝時會進行拍攝,但王某并未回復此消息,商家以原告知情并默示同意拍攝為由提出的抗辯,并不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條第二款中“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的規定,故不能以原告未作回應,便認定其同意商家進行拍攝、使用肖像。
而且,某商貿有限公司拍攝的視頻對象特定,王某及其家人并非“偶然入鏡”,該公司后將王某的肖像用于商業宣傳和營利,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對個人肖像權的“合理使用”范疇,故某商貿有限公司的行為構成對王某肖像權的侵犯,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綜上,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在其注冊經營的網絡賬號上對其未經許可使用原告王某肖像一事發布致歉聲明,并賠償王某經濟損失1500元。
如今
許多商家熱衷于將線下消費實況
以短視頻或直播的方式展示在網絡上引流
卻未注意對消費者的保護
那么,商家和網絡平臺
該如何規范此類行為呢?
專家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吨腥A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也規定,商家在拍攝、直播消費者時,應取得個人同意;同時,個人對其個人信息的處理享有知情權、決定權,有權限制或者拒絕他人對其個人信息進行處理。
因此,商家在進行宣傳推廣的同時,應遵循合法、合理原則,充分告知消費者拍攝的內容、目的、使用范圍等,征求消費者意見。
除了商家要規范自身行為,網絡平臺對涉及消費場景的短視頻或直播內容也要加大審核力度,快速反應、處理、下架涉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短視頻或者直播內容。

自媒體時代,人人都是信息傳播參與者
廣大創作者在拍攝照片、視頻
并發布到網絡平臺時
要注意“合理使用”原則
依法保護他人肖像權
來源:尚法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