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熱點】男孩往化糞池扔鞭炮致多車被“炸翻”,責任如何分擔?
孩子將點燃的鞭炮
扔進化糞池或者窨井引發爆炸
同類事故幾乎每年春節都見諸報端
日前,四川一男孩往化糞池扔鞭炮
致多車被“炸翻”
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1月30日,四川資中縣一名男孩將鞭炮扔入化糞池中,引發化糞池井沼氣爆炸,導致四周車輛被炸翻,路面被炸塌。資中縣委宣傳部表示,現場多輛汽車受損,所幸并未造成人員傷亡。目前,男孩和家長已被警察帶走,警方正在調查處理。
經了解,此事件共涉及8輛受損車輛,分別在3家保險公司投保。根據3家保險公司的預估,涉及車輛受損金額總計約28.5萬元,目前已開展理賠。
那么
該事件究竟牽涉幾方主體
受損的車輛應由誰賠償?
放鞭炮的小孩及其監護人
將承擔怎樣的責任?
北京盈科(合肥)律師事務所江慧律師認為,本次事故中牽涉承擔損失的主體有以下三方: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由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在這個案例中,小孩是未成年人,因此其監護人需要對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其次,若能證明市政或物業對下水道管理存在疏忽,如未及時檢測清理沼氣、無警示標志等,市政或物業可能需承擔一定責任。
最后,若車輛違規停放是導致損失擴大的因素,車主自身也可能承擔部分責任。如果車輛停靠草坪本不允許停車,而酒店工作人員讓車主停在此處,酒店對車輛受損可能存在一定過錯責任。因為酒店的指示行為與車輛處于易受損的危險狀態有一定關聯,在確定責任比例時,需綜合考慮事件整體情況及各方過錯程度,可能需承擔部分車輛損失賠償責任。
近年來
亂扔鞭炮導致爆炸的事故頻頻發生
而且傷到的大多是孩子
輕者皮肉傷,重者炸傷眼球、肢體
甚至因此身亡
那么
若往化糞池扔鞭炮造成人員傷亡
責任又該如何分擔呢?
判例:肇事兒童及監護人主責
物業公司次責
甘肅省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曾發布一起類似案例。兩名兒童因點燃鞭炮扔進化糞池產生爆炸而受傷,法院判決兩名孩童及其監護人共承擔70%責任,物業公司承擔30%責任。

2021年2月,白銀某商業街附近,曾某、滕某兩名孩童燃放鞭炮,出于好玩心理,將點燃后的鞭炮扔進了化糞池井蓋內,結果引燃下水道內的沼氣,導致爆炸發生,兩人均受傷住院搶救。
受害人曾某將滕某及其監護人、白銀某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白銀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訴至法院。
經審理,白銀市白銀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滕某及其監護人賠償曾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后續治療費、護理費等共計92萬元;白銀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賠償曾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后續治療費、護理費等共計46萬元,駁回曾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原告曾某、被告滕某及其監護人、該物業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均上訴,經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告滕某與原告一起玩耍時將燃著的爆竹扔進化糞池小孔,導致爆炸發生,致使湊前圍觀的原告受傷。滕某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民法典規定,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故該責任由滕某及其監護人共同承擔。

發生爆炸的化糞池位于人流密集的商業街公共區域,由該物業公司提供物業管理及維護服務。監控視頻顯示,事發時周圍無明顯的警示標志,且對禁放期管理區域發生燃放爆竹的行為未及時發現并加以制止,疏于巡查,也無證據證明對化糞池沼氣采取有效措施排除爆炸隱患,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

事發前曾某母親與滕某母親走在兩孩子身后,但未發現并制止兩孩子玩鞭炮的行為,屬監管不力。且曾某應知滕某向窨井扔鞭炮行為的危險性,不但不阻止甚至主動湊前,對受到損害也有一定過錯。
法官表示,滕某實施侵權行為,滕某及其監護人應當負主要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故在本案中,物業公司作為管理人,應當承擔部分侵權責任。曾某及其監護人監管不力,也應當承擔一定責任。

小編提醒
污水井、化糞池和下水道內
都會產生可燃氣體,遇明火易引發爆炸
請提醒孩子一定要遠離這些地方
避免意外發生!
來源:尚法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