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熱點】提前還貸處處受限?銀行限制提前還貸合法嗎?
隨著存量房貸利率集中調降
關于提前還貸的話題
屢登各大平臺熱搜榜單
近期,“提前還貸受限”的現象
再次引發公眾熱議


“提前還個房貸為何還處處受限?”來自上海市楊浦區的張女士貸款買了套商品房,為了減少利息支出,她養成了手上湊滿一兩萬元閑錢就提前還款的習慣。然而,最近她查詢××銀行房貸線上提前還款選項發現,一年最多提前還款的次數由之前的“5次”減少為現在的“2次”。
據公開報道,有不少房貸借款人都遭遇了類似情況:部分銀行突然收緊了線上房貸提前還款的金額和次數,還款預約時間也有一定程度延長。針對這一情況,部分銀行解釋稱,近期提前還貸的業務量明顯增加,調整相關政策是為了更好地應對業務量上升帶來的相關壓力。不過,據了解,這類限制并非全國性統一行動,目前僅局限于部分區域部分支行。

突然被動得知提前還房貸的次數等受到限制,這讓不少借款人感到不能接受。有購房者直言:“提前還房貸不應該是我自己的選擇和權益嗎,為什么在沒有任何提前告知和約定的情況下突然限制?”
那么,從法律角度看
購房者提前還款是否構成違約?
一些銀行為提前還房貸
設置各種限制條件是否合法?
如何更好地平衡銀行的經營安排
與購房者正當的提前還款需求?


華北電力大學(北京)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新金融法中心主任陳燕紅指出,對于購房者能否提前還房貸,國家持開放態度,其主要取決于購房者與商業銀行之間在合同框架內的約定。從法律角度看,購房者提前還款是否合法,需結合借貸合同中的具體條款進行判斷。在實踐中,提前還貸可能導致銀行預期利息收入減少,影響其資金收益安排,因此部分銀行會在合同中將提前還款行為設定為違約情形,并約定相應的違約金或補償機制。不同銀行的條款設定存在差異。

一些銀行為提前還房貸
設置各種限制條件合法嗎?
陳燕紅介紹,針對“提前還房貸”,目前尚無明確的國家層面統一的“提前還房貸”政策。各地銀行的相關做法多為結合自身業務狀況、資金安排所作的個別性調整。
若購房者在貸款合同中已明確知悉并接受有關提前還款的限制性約定,銀行依合同設定相關條件通常可被視為合法。在此類條款基礎上實施限制,也有助于保障合同的穩定性與銀行的經營可控性。
如果購房者與商業銀行在簽訂貸款合同時未就提前還款設定違約責任條款,則購房者提前還貸原則上不構成違約,銀行亦不得擅自設置限制性條件。此種情形下,若銀行單方面變更相關規定、限制提前還款行為,實質上屬于變更合同條款,應依法與購房者協商一致。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是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據此,在雙方未就提前還款達成一致的前提下,若購房者的提前還款行為并未對銀行利益造成實際損害,則銀行原則上不應拒絕其還款請求。在此基礎上,若商業銀行無合理依據拒絕接受提前還款,購房者有權通過司法途徑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銀行在辦理房貸業務過程中,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開展貸款條款審查與信息披露,尤其對提前還款相關約定應予以提示與充分說明。在確保購房者明確理解合同內容、特別是不利條款后再達成合意,方可實現意思自治基礎上的有效訂立,實質保障其知情權與選擇權。

如何更好地平衡銀行的經營安排
與購房者正當的提前還款需求?
陳燕紅建議,應從產品設計、內部管理與政策引導三個層面進行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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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產品設計上,針對不同的人群,銀行可以在貸款合同中預設多種還款路徑,如設立固定利率與靈活還款相結合的產品,平衡房貸業務貸款人的還款壓力與銀行未來的預期收益,在保證還款機制透明的前提下,提升還款方式的靈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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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管理機制上,銀行可以根據自身負債結構和資產配置計劃,科學設定提前還款的窗口期、受理周期或年度還款上限,引導客戶在合理時點分批還款,降低集中還款可能引發的沖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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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策上,政府可以推動差異化住房金融支持政策,例如引導金融機構試點階梯式還款方案等。通過降低購房者的階段性還款壓力,穩定還款意愿和行為,促使形成長期穩定的信貸關系,以達成銀行風險控制與購房者權益保障的雙重目標。
來源:尚法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