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熱點】地鐵偷拍女生配“擦邊文字”?公共場所拍攝邊界在哪?
利用手機進行**的行為頻頻發生
公共空間的個人隱私安全問題
日益受到社會關注


男子地鐵**女性配低俗文案
揚言“刪不刪看心情”
據媒體報道,近日,上海市民陸先生發現16歲女兒在乘坐地鐵時,被一博主**,視頻配以隱晦低俗文案發布至社交平臺。維權期間,陸先生發現該賬號長期**公共交通上的女性,畫面聚焦短裙、休憩等場景,配文“風景真好看”“這個妹妹好看嗎”等不當內容。

經投訴后,僅陸先生女兒視頻被下架,其余**內容仍存留,該賬號也依舊運作。涉事博主受訪時稱自己就是“擦邊蹭流量”,辯稱“公共場合拍攝不算**”,還表示“刪不刪看心情”。
4月18日下午,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軌道和公交分局通報:網民薛某(男,24歲,網名“一只公交迷”)為博取流量,多次在公共場所拍攝穿著短裙的女性視頻,配以誘導他人違法犯罪的文字在網上發布,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已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
同日,平臺回應,該賬號已被封禁。


據報道,除地鐵外
在公園、街拍熱點區域等公共場所
**事件也是時有發生↓
今年4月10日,成都兩男子為博流量策劃虛假搭訕視頻散布多個平臺,因嚴重擾亂公共秩序、侵犯隱私被刑拘。2024年4月,南寧一攝影師以拍立得拍攝為名獲得兩女子同意后,偷用手機抓拍照片上傳至攝影群,后被媒體曝光。此外,上海安福路、北京三里屯等街拍熱點區域近年來也爭議不斷,一些攝影愛好者堅稱拍攝“聚焦城市景觀,非針對女性特寫”。

圖源:網絡
那么
公共場所隨意拍攝路人違法嗎?
未經同意的拍攝一律算侵權嗎?
“合理使用”的邊界在哪?
來看專家和律師怎么說↓


《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馬麗紅律師認為,雖然公共場所拍攝本身不違法,但若拍攝行為具有以下特征,仍可能構成侵權,比如:以營利或貶損他人為目的(如商業街拍、刻意丑化);拍攝行為侵犯他人隱私或人格尊嚴(如跟蹤拍攝、聚焦敏感部位);未經當事人允許公開傳播肖像(如上傳至社交平臺獲點擊收益)。
就上述地鐵**事件而言,侵權認定核心在于“未經同意”且“損害他人合法權益”,而非僅限拍攝隱私部位。博主未經允許拍攝并公開路人肖像,且視頻帶有“評頭論足”等不當言論,可能構成對肖像權、人格尊嚴的侵害。

未經同意的拍攝一律算侵權嗎?
“合理使用”的邊界在哪?
馬麗紅表示,未經他人同意在公共場所拍攝并傳播其肖像,不必然侵權,但需符合“合理使用”的界限。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若拍攝行為屬于個人學習、新聞報道或非特定人物附帶入鏡(如景點合影中的路人),且未損害他人權益,可認定為合理使用;但若以特定路人為拍攝主體并公開傳播,或聚焦他人穿著配不當文字導致名譽、隱私受損,則構成侵權需擔責。
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彭新林教授認為,如果公共場所拍攝的目的是維護公共利益,或者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活動,通常不構成侵權。如有些城市開展的“隨手拍”執法活動,對違反交通規則、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的不文明行為等,市民拍下來進行舉報,此類行為通常不構成侵權。

當前短視頻平臺普遍采用“AI初篩+人工復審”機制,AI側重識別涉黃等“高危內容”,對“擦邊**”等非顯性侵權內容,多依賴用戶舉報且響應滯后。平臺審核機制的盲區,加劇了公共場所拍攝的治理困境:若放任“擦邊**”,公民人格權益將持續受損,但若過度收緊規則,則可能誤傷街拍、新聞紀實等公眾創作。


法律如何既守住人格權底線
又為自由創作留出空間?
彭新林指出,公共場所拍攝需以不損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為前提。若被拍攝者明確表示“不許拍”,拍攝者應立即停止;在互聯網發布相關內容時,應采取打碼、模糊化等技術措施,隱去可識別特征。
馬麗紅提出四重平衡維度:第一,采取“目的正當性”優先原則,對商業性拍攝(需嚴格獲授權)與公益性拍攝(如新聞紀實)進行必要區分;第二,進行“最小必要范圍”限制,即街拍作品需避免聚焦可識別的個體,或進行模糊化處理;第三,采用“事后救濟”機制,允許創作者以藝術價值抗辯,但需補償權利人合理損失;第四,明確例外情形,如公眾人物在公開場合、突發事件中的必要拍攝等。建議有關部門能夠細化“合理使用”標準,避免“一刀切”限制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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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尚法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