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熱點】退休夫妻月入1.2萬負債1.2億!申請破產就不用還債了?
近日
#退休夫妻月入1.2萬負債1.2億#
這一話題沖上熱搜
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據悉,該事件源于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發布的一則破產清算申請公告。根據公告信息,一對月收入合計1.2萬元左右的退休夫妻,申報了超過1.2億元的債務。

圖源:網絡
該公告經媒體報道后迅速引發熱議
其超1.2億元的負債來源成為輿論焦點
對此,深圳中院相關負責人表示↓
破產申請人劉某、牛某系夫妻關系,二人自述:劉某自1998年開始創業,設立某光電公司,劉某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大股東。為經營企業,用個人房產抵押以公司名義向銀行借款,因公司經營不善創業失敗,被多家銀行和供應商起訴。劉某為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負債7279萬余元,牛某為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負債5408萬余元,二人合計負債約1.2億元。
現二人均已退休,劉某退休金4200元/月,牛某退休金2500元/月,房屋租金收入2000元/月,親朋子女資助2000元/月,有外地房產2套,商鋪4套,車輛1部,無法清償全部債務,申請個人破產清算。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前幾日
另一則個人破產申請也曾引發熱議
#女子月薪4700元負債2544萬元#沖上熱搜

網帖截圖顯示,申請人周某,女性,37歲,每月工資收入為4784元,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11592.27元,但其申報的債務總額高達2544萬余元。

圖源:網絡
對此,深圳中院工作人員表示:“目前該案尚處于個人破產申請審查公告階段!
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工作人員則表示:“法院在網上發的個人申請審查公告,而非申請受理公告。申請審查公告的目的是廣泛征集知情人的反饋,并審查申請人信息的真實性!
上述兩則破產清算公告
均引發公眾對“個人破產”這一制度的關注
那么,什么是“個人破產”?
個人破產制度會不會成為部分人
惡意逃債的途徑?


公開資料顯示,個人破產是指作為債務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償其到期債務時,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并對其財產進行清算和分配或者進行債務調整,對其債務進行豁免以及確定當事人在破產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
北京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黃知中律師表示,個人破產制度的初衷是為“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提供重新開始的機會。為那些因誠實經營或生活中的不幸遭遇(如突發重大疾病、自然災害、市場風險等)而陷入債務困境,無法償還全部債務的個人提供重新開始的機會。通過破產程序,在債務人將其全部財產用于清償債務后,對剩余無法清償的債務予以豁免,使其能夠擺脫沉重的債務負擔,重新回歸正常生活,繼續參與經濟活動。

被利用成為“逃債工具”?
事實上,個人破產是一個復雜的程序。作為全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就明確規定了,個人破產案件從債務人申請到法院裁定受理有一套嚴格的流程,其基本流程大致分為三個階段——申請前面談輔導、申請審查、裁定受理。
對于“申請破產是否代表不用還債”這一疑問,黃知中律師指出,個人破產制度并非是債務人逃避債務的“避風港”,個人申請破產并不意味著可以完全免除債務。法院會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清算和評估,如果債務人有足夠的可變現財產,這些財產將被用于清償債務。即使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一些特定類型的債務,如稅收債務、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因違法或者犯罪行為所欠的罰金類款項和惡意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損害賠償金等,通常是不能被免除的。如果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剩余的債務可能會根據法律規定進行豁免或延期償還。
當前,部分人群存在盲目參與
高風險金融活動或過度消費行為
致使深陷遠超自身償還能力的巨額債務


高收益往往伴隨著高風險,不存在無風險的高回報投資。對于承諾高額回報的金融產品或活動要保持警惕,避免被“高利誘惑”蒙蔽雙眼。在進行投資或消費時,要充分考慮自身的長期財務目標和風險承受能力,避免因短期行為而影響長期財務穩定,最終追悔莫及。
來源:尚法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