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熱點】車輛橋下躲冰雹致嚴重擁堵,算“緊急避險”嗎?
近日
#北京下了雞蛋大的冰雹#
#北京有車橋下躲冰雹致堵車#
接連登上熱搜,引發熱議

據媒體報道,5月13日晚,北京突降冰雹,不少車主由于正在回家的路上或者車輛露天停放,導致車面被冰雹砸出坑,甚至車玻璃被砸出洞的情況。還有網友反映,有車輛為躲避冰雹滯留在天橋下,導致后方車輛排起長龍的現象。網傳視頻中,數條車道都被躲冰雹的車輛堵死,后方車輛汽笛聲長鳴。
“前面幾輛車的車主太自私了,后方車輛本來可以早點回家,結果被堵在路上挨冰雹砸”“下冰雹確實沒辦法開車啊,如果是我的話,我可能也會停下來躲避”“這應該是緊急避險,可以理解吧”……圍繞相關車主的做法,網友展開熱議。
事實上
為了躲避冰雹而將車輛違停在橋梁下方
導致交通嚴重擁堵的情況
并非首次出現
那么
為躲冰雹橋下停車,算“緊急避險”嗎?
在極端天氣下
個體避險需求與公共利益該如何平衡?
車被冰雹砸了保險能否理賠?

為躲冰雹把車停橋下致嚴重擁堵
算極端天氣下的“緊急避險”嗎?
《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于揚舟律師表示,為躲冰雹把車停橋下致嚴重擁堵,通常不算極端天氣下的“緊急避險”,且該行為涉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緊急避險是指公民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行為。是否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做出的以及是否超過必要限度,是衡量緊急避險行為是否合法的兩個關鍵因素。
具體到本事件,極端天氣可能會對車輛造成損害,但是車主完全可以選擇緩慢駛入地下停車場等安全區域等行為,并非別無選擇。并且將自己車輛停在橋下的行為,雖然保全了自己的車輛,但是明顯損害了公共利益,不符合“不得已而為之”和“未超過必要限度”的條件,擴大了其他車輛的損失,因此不能認定為“緊急避險”。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在道路上臨時停車,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同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也規定了冰雹天氣的正確做法,就是應當降低行駛速度。本事件中,車輛停在天橋下,妨礙了正常的交通通行,屬于違法停車。

在極端天氣下
個體避險需求與公共利益如何平衡?
于揚舟律師指出,從法律角度來看,公眾在遇到極端天氣時,沒有絕對權利為了保護自己的車輛,而采取可能影響公共交通秩序的行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若為保護較大合法權益(如人身安全、重大財產),在迫不得已時可采取必要措施,但不得超出必要限度。若僅為保護車輛等財產而阻礙公共交通(如堵塞應急車道、占用主干道),通常難以構成合法緊急避險,因公共利益優先于個人財產權。法律優先保護公共安全與秩序,個人財產保護需以不侵害更高法益為前提。具體界限取決于行為的必要性、緊迫性及對公共利益的影響程度。
另外,如果這種行為導致了交通堵塞、妨礙了應急救援車輛通行等嚴重后果,使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受到較大損害,行為人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在極端天氣下,建議以公共利益為重,并通過合法途徑減少損失。

車被冰雹砸了能理賠嗎?
報案時間有何要求?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六庭庭長趙銀豪表示,遇到冰雹導致車輛損失的情況,首先需要看車主是否上了保險,這種保險不是常見的交強險或者商業三者險之類的險種,需購買包含冰雹責任的特定險種。如果車輛投保了車損險,應盡快向保險公司告知情形,以便在保險公司要求下固定相應的證據,比如拍照、對車輛損失情況錄視頻,這樣在后續理賠的過程當中,能有比較有利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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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尚法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