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熱點】銷售額超100萬,小吃店竟用處方藥調味?該擔何責?
為什么有些鹵味特別美味
讓人吃了還想吃?
前不久,一家小吃店被查出美味“秘訣”
——違規使用“復方甘草片”加工鹵料
相關人員被刑拘

“上癮秘方”竟是“毒方”
對于這家小吃店老板的做法
網友們表示“細思極恐”
那么
在銷售的食品中添加“復方甘草片”
到底觸碰了哪些法律紅線?
若藥店未憑處方就將此藥賣給小吃店
是否構成共同犯罪?
消費者如何避免吃到這些“加料”食品?
在銷售的食品中添加“復方甘草片”
觸碰了哪些法律紅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若藥店未憑處方就將藥賣給小吃店
是否構成共同犯罪?
陳俊秀指出,藥店應當嚴格遵守國家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并按規定憑處方銷售處方藥。依據《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藥店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在刑事責任層面,是否構成共犯需依據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論進行判斷,即以行為人之間存在意思聯絡為要件。若藥店明知購買者將藥品用于食品生產仍予以銷售,則可能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幫助犯。這里所說的“明知”,可結合采購數量、頻率、交易方式等異常行為來綜合認定。
反之,若藥店僅因過失未盡審查義務而違規銷售,則通常僅承擔行政責任,而不必然構成共犯。
如何避免此類“加料”食品
進入消費者口中?
陳俊秀表示,近年來,在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案件時有發生。對于此類案件,國家始終秉持“零容忍”態度,在刑事制裁之外,綜合運用行政處罰、從業禁止、信用懲戒與民事賠償等多種手段構建起多層次、系統化的懲治體系,比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檔案、推行行業黑名單制度等長效機制,從源頭上遏制食品安全違法犯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對消費者而言,應優先從合法、正規渠道購買食品,對“賣相”異常、“美味”超出常態或價格明顯偏低的食品保持警惕,審慎購買無生產廠家、無生產日期、無質量合格證的“三無”食品。
“舌尖安全”無小事
請消費者提高警惕
切勿輕信所謂“神奇口感”
發現可疑食品請立即舉報!
來源:尚法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