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已欠物業費超過26761.93元
請盡快交費!”
近來,廣州某小區的業主很苦惱
據媒體報道,近日,廣州市花都區一小區有業主反映稱,該小區物業公司未經業主同意,擅自更換了門禁系統,并增設欠費信息播報功能。自7月起,業主刷卡或開車出入小區都會聽到系統大聲播報具體欠交物業費數額,有業主被播報的欠費金額高達2萬余元。
對于物業此舉,業主非常不滿,認為欠費信息屬于業主的個人隱私財務狀況,不應在大庭廣眾下播報。至于欠費一事,有業主坦言,由于對小區物業提供的服務不夠滿意,諸如消防系統存在安全隱患,資金使用缺乏佐證材料等,小區內目前有近七百戶業主存在欠交物業費的情況。
門禁成了“催費喇叭”,這事對嗎?涉事小區的物業表示,“只是播放了欠費的提醒,并沒有透露房號、業主個人信息等。”
針對上述情況,9月17日,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物管科相關負責人表示,相關部門已到現場核查情況,并督促涉事小區物業公司取消門禁系統播報業主欠費信息,同時建議物業公司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當前物業費糾紛問題。
那么
物業通過門禁系統公開業主欠費信息
是否侵犯業主隱私權?
催交物業費有哪些正當法律途徑?
若物業服務質量不達標
業主是否有權主張減免物業費?
物業通過門禁系統公開業主欠費信息
是否侵犯業主隱私權?
《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吉林良佐律師事務所主任尤金堂律師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自然人的隱私權受法律保護,隱私包括“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信息”。業主的欠費金額、欠費狀態屬于其不愿公開的個人財務信息,具有私密性。物業公司未經業主同意,通過小區門禁系統(公共場所)向不特定第三人播報該信息,違反了“不得泄露、公開他人私密信息”的禁止性規定,構成對業主隱私權的侵犯。
另外,此類行為可能同時侵犯業主的名譽權(如導致業主社會評價降低),屬于不當催費方式。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此處的“等”應作擴張解釋,包括其他嚴重影響業主正常生活或合法權益的方式。物業公司通過門禁播報欠費信息,不僅干擾業主的正常出入(如導致業主因尷尬而避免使用門禁),還可能影響其社會交往(如鄰居知曉欠費情況),屬于“不合理限制業主權益”的行為。
催交物業費有哪些正當法律途徑?
廣東華進律師事務所梁夏寧律師表示,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第二款,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所以,物業公司可以嘗試通過電話、發送短信、微信、書面函件或律師函等方式向業主個人送達催交物業費的相關文件,如催交無果便可以提起訴訟或仲裁程序予以維權,盡量避免未經業主同意擅自公開業主個人信息及欠費信息導致侵權的情況。
若物業服務質量不達標
業主是否有權主張減免物業費?
對此,你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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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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