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弟弟買的車登記在姐姐名下
姐姐與姐夫離婚對簿公堂
“無辜”車輛竟被當作夫妻共同財產
分給了姐夫?
哭笑不得的弟弟也提起了訴訟↓
2021年,張強(化名)全款五萬多元購買了一輛貨車,當時因故便將車輛登記在姐姐張娜(化名)名下,但實際上車輛一直由張強使用。
2024年,張娜與丈夫李四(化名)因感情不和離婚,法院在調解協議中將這輛貨車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并判歸李四所有。張強認為,該車雖登記在姐姐名下,但自己才是實際所有人和使用人,遂向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大化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要求確認車輛歸其所有。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特殊訴訟程序,旨在保護因原生效判決、裁定或調解書而權益受損的案外第三人。其核心是賦予未參與原訴訟的第三人通過司法途徑撤銷或變更原裁判的權利,以糾正錯誤裁判對其造成的不利影響。
根據上述規定,案外人張強未參與張娜與李四的離婚訴訟,且有證據證明該案的離婚調解書內容錯誤且損害其權益,其在知悉權益受損之日起六個月內,可以訴請撤銷或變更離婚調解書的相關條款(離婚案中涉及車輛歸屬部分)。
法院經審理認為,車輛雖登記在張娜名下,但張娜與丈夫李四在離婚調解過程中,均未向法院說明該車實際由張強出資購買并長期使用這一事實,因此應認定張強為該車的實際所有權人。
最終,法院判決撤銷2024年離婚調解書中關于涉案貨車的分割條款,確認車輛歸張強所有,并判令張娜配合辦理過戶手續。
第五十九條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來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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