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父追討6年社保:一年半維權陷僵局,懇請昆山相關部門給個明確說法!
我叫顧明俊,2024年1月,我偶然發現父親顧正青2006年3月至2012年2月在昆山日滔化工有限公司工作的6年間,公司竟從未為他繳納過社會保險。這6年的社保斷繳,直接影響父親未來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與退休待遇,為了替父親爭取合法權益,我踏上了漫長的維權路,如今已奔波一年半,卻始終陷入“程序空轉”的困境,實在走投無路,希望通過論壇傾訴訴求,懇請相關部門正視問題、給出答復。
父親今年57歲,當年在昆山日滔化工勤勤懇懇工作6年,從沒想過企業會漠視勞動法規定,遺漏社保繳納這一關鍵保障。2024年1月發現問題后,我第一時間向昆山市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卻被工作人員以“超過2年查處時效”為由口頭拒絕受理,當我要求出具書面不予受理憑證時,遭到直接拒絕。
我查閱大量法律法規后發現,社保追繳屬于行政征收范疇,并非行政處罰,根本不受所謂“2年時效”約束。《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欠繳社保費的,征收機構應責令限期補繳,無任何時效限制;人社部《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5063號建議的答復》(人社建字〔2017〕105號)更直接明確“社保追繳不受2年時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再507號判例也重申此觀點,江蘇省內亦有成功追繳多年前欠繳社保的案例,充分說明勞動監察大隊混淆法律概念的口頭拒受理由完全站不住腳。
隨后我轉向昆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請,并提供了稅務部門出具的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這份記錄清晰顯示昆山日滔化工有限公司是父親那段時間的個稅扣繳義務人,依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該記錄可直接作為勞動關系證明。可社保中心工作人員卻口頭表示“無權調查確認勞動關系”,還要求我提供法院或仲裁機構的勞動關系確認文書。
這一說法嚴重違背法律規定與司法實踐:《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賦予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繳費數額、責令補繳的職責,勞動關系核實是履行該職責的核心前置程序;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社會保險經辦條例》第四十二條更明確社保經辦機構負有“核查參保信息”的法定職責。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2009)行他字第12號答復及(2020)最高法行再507號判例均確認,社保部門在行政管理中可直接確認勞動關系,無需依賴司法文書前置。江蘇省《蘇人社規〔2021〕1號》文件也要求對有佐證材料的歷史補繳訴求盡量受理,《蘇人社函〔2021〕50號》同樣明確支持此類訴求的受理辦理,社保中心以“無權”為由推諉,實質是拒絕履行法定職責。
2025年8月12日,經過反復溝通,社保中心終于接收了我的材料,卻僅口頭回復“會與企業溝通推動追繳”,始終不明確處理期限。如今數月過去,我既沒收到書面受理憑證、調查進展通知,也沒得到最終處理結果。電話詢問總獲模糊回應,上門溝通也被敷衍了事。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八條,符合條件的投訴應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6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四條也規定信訪事項應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復雜事項延長不得超過30日且需書面告知理由,我的維權事項顯然已嚴重超期。此外,《會計法》要求用人單位會計資料(含工資表)保存30年,社保中心完全具備調取企業資料核實勞動關系的條件,卻遲遲不開展實質性工作。
父親一輩子踏實務工,在昆山的企業里揮灑了6年青春,依法享受社會保險是他的基本權利。我只是普通市民,為了這場維權,一遍遍鉆研法規、一次次奔走于各個部門,耗費了大量時間精力,卻始終看不到解決希望。
在此,我懇請昆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下屬機構:一是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依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等規定,調取企業工資表、職工花名冊等資料,對父親與昆山日滔化工2006年3月至2012年2月的勞動關系全面調查,出具書面結論;二是依據結論及時作出是否追繳社保的最終處理決定,并出具正式文書;三是糾正此前的違法履職行為,給我合理解釋。
我相信昆山是法治、文明且有溫度的城市,絕不會忽視普通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希望廣大網友能給我建議與支持,期盼監管部門介入監督,推動此事實質性解決!懇請大家幫我頂起來,讓更多人看到這份訴求!
父親今年57歲,當年在昆山日滔化工勤勤懇懇工作6年,從沒想過企業會漠視勞動法規定,遺漏社保繳納這一關鍵保障。2024年1月發現問題后,我第一時間向昆山市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卻被工作人員以“超過2年查處時效”為由口頭拒絕受理,當我要求出具書面不予受理憑證時,遭到直接拒絕。
我查閱大量法律法規后發現,社保追繳屬于行政征收范疇,并非行政處罰,根本不受所謂“2年時效”約束。《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欠繳社保費的,征收機構應責令限期補繳,無任何時效限制;人社部《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5063號建議的答復》(人社建字〔2017〕105號)更直接明確“社保追繳不受2年時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再507號判例也重申此觀點,江蘇省內亦有成功追繳多年前欠繳社保的案例,充分說明勞動監察大隊混淆法律概念的口頭拒受理由完全站不住腳。
隨后我轉向昆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請,并提供了稅務部門出具的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這份記錄清晰顯示昆山日滔化工有限公司是父親那段時間的個稅扣繳義務人,依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該記錄可直接作為勞動關系證明。可社保中心工作人員卻口頭表示“無權調查確認勞動關系”,還要求我提供法院或仲裁機構的勞動關系確認文書。
這一說法嚴重違背法律規定與司法實踐:《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賦予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繳費數額、責令補繳的職責,勞動關系核實是履行該職責的核心前置程序;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社會保險經辦條例》第四十二條更明確社保經辦機構負有“核查參保信息”的法定職責。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2009)行他字第12號答復及(2020)最高法行再507號判例均確認,社保部門在行政管理中可直接確認勞動關系,無需依賴司法文書前置。江蘇省《蘇人社規〔2021〕1號》文件也要求對有佐證材料的歷史補繳訴求盡量受理,《蘇人社函〔2021〕50號》同樣明確支持此類訴求的受理辦理,社保中心以“無權”為由推諉,實質是拒絕履行法定職責。
2025年8月12日,經過反復溝通,社保中心終于接收了我的材料,卻僅口頭回復“會與企業溝通推動追繳”,始終不明確處理期限。如今數月過去,我既沒收到書面受理憑證、調查進展通知,也沒得到最終處理結果。電話詢問總獲模糊回應,上門溝通也被敷衍了事。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八條,符合條件的投訴應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6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四條也規定信訪事項應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復雜事項延長不得超過30日且需書面告知理由,我的維權事項顯然已嚴重超期。此外,《會計法》要求用人單位會計資料(含工資表)保存30年,社保中心完全具備調取企業資料核實勞動關系的條件,卻遲遲不開展實質性工作。
父親一輩子踏實務工,在昆山的企業里揮灑了6年青春,依法享受社會保險是他的基本權利。我只是普通市民,為了這場維權,一遍遍鉆研法規、一次次奔走于各個部門,耗費了大量時間精力,卻始終看不到解決希望。
在此,我懇請昆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下屬機構:一是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依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等規定,調取企業工資表、職工花名冊等資料,對父親與昆山日滔化工2006年3月至2012年2月的勞動關系全面調查,出具書面結論;二是依據結論及時作出是否追繳社保的最終處理決定,并出具正式文書;三是糾正此前的違法履職行為,給我合理解釋。
我相信昆山是法治、文明且有溫度的城市,絕不會忽視普通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希望廣大網友能給我建議與支持,期盼監管部門介入監督,推動此事實質性解決!懇請大家幫我頂起來,讓更多人看到這份訴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