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釋法】值班時擅自離崗,返崗途中受傷,算工傷嗎?
職工在單位值班期間
因個人事務擅自離開崗位
不料返崗路上受傷
可以認定為工傷嗎?
擅離職守騎車摔傷
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
朱某系某單位職工。根據單位安排,朱某于2024年5月7日9時至2024年5月8日9時進行行政值班。單位值班工作制度規定,值班人員必須24小時值守。但2024年5月8日7時,朱某擅自離崗回家并接送配偶上班。當日8時43分,朱某騎電動車載配偶前往食堂吃早餐,當行駛至單位家屬樓時,因在單位內部道路逆行,加之避讓來車操作不當,不慎摔倒受傷。
某單位向人社局就朱某本次受傷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朱某不服,遂訴至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本案中,雖然朱某受傷是在返崗上班途中,但返崗并非工作原因,而是為了彌補擅自離崗,明顯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并且,朱某在值班期間擅自離崗回家,從其離崗時起就不再處于工作狀態,且其已經離開工作場所,因此本案的情形也明顯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最后,朱某騎電動車載配偶逆行于單位內部道路時,為避讓來車不慎摔倒受傷,此次事故中,對方車輛屬正常行駛,朱某亦未舉證證明對方存在過錯,故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
據此,法院判決駁回朱某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朱某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認定的核心要素包括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三要件。其中工作原因最為重要,工傷認定應當圍繞著工作原因開展。本案中,職工的離崗行為違反用人單位工作紀律在先,雖然滿足在工作場所內受傷、接近工作時間的情形,但由于其不符合工作原因,故不予認定工傷。
在此提醒廣大勞動者,在工作期間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因個人事務離崗,一定要履行必要的請假手續,否則在離崗期間發生的傷害,如果與工作無關,將難以認定為工傷。
來源:尚法昆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