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釋法】債權人去世,繼承人能否向債務人主張債權?
債權人去世
其生前借出去的錢還能要回嗎?
繼承人能否向債務人主張債權?
近日,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
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李某母親趙某生前因生意往來與王某相識。2018年7月,王某自趙某處借款20萬元,當日趙某按照王某要求將20萬元轉賬至張某(王某之妻)賬戶,王某出具借條。自2020年5月起,趙某開始要求兩人還款,后趙某去世。李某作為趙某唯一繼承人繼續要求王某還款,但王某于2023年1月向李某償還1萬元后未再償還任何借款本息。后李某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王某償還借款本金20萬元及支付逾期還款利息。
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王某于2018年7月向趙某出具的《借條》,載明了借款金額等事項,并有其簽字,應為其真實意思表示。同時,李某提交的網上銀行電子回單也證實已將案涉款項20萬元轉賬至張某銀行賬戶內。李某提交的趙某與王某的聊天記錄截圖打印件顯示,趙某多次催要還款,王某未對借款數額、事實等提出異議,并有還款的意思表示。因此,根據李某提交的上述證據,應當認定趙某與王某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
李某另提交《公證書》一份,該《公證書》明確載明李某為趙某的唯一繼承人。現趙某已去世,李某作為唯一繼承人,依法享有該債權的繼承權,有權要求王某承擔還款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本案雙方雖未明確約定借款期限,但結合本案借款金額、交易習慣等,現李某以起訴方式要求王某償還借款,應予支持。

債權屬于財產權的一種,具有可繼承性,并不會像人們所說的那樣“人死債銷”。當債權人去世后,其擁有的合法債權作為遺產的一部分,可以由繼承人繼承。若債務存在爭議,可提供合同、轉賬記錄、聊天記錄等證據用以佐證主張,但要注意債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被繼承人是否在生前立下遺囑或遺贈協議。同時,繼承人還應當舉證證明其與被繼承人的法律關系,確定其具有繼承債權的資格。
來源:尚法昆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