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釋法】再就業老人在合同期滿次日受傷,責任如何認定?
老人達到退休年齡后再就業
于某小區從事保潔工作
不料合同期滿次日,老人在工作中受傷
責任該如何認定?
2023年7月1日,徐某在達到退休年齡后,受某物業公司雇傭為某小區提供保潔服務,雙方勞務協議約定協議期至2024年6月29日。2024年6月30日下午,徐某手提塑料袋經過某小區樓下步梯旁的斜坡時摔倒受傷致十級傷殘。某物業公司以雙方勞務合同期限屆滿,徐某并非在為其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傷為由拒絕賠償。徐某遂訴至重慶市城口縣人民法院,要求某物業公司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1.6萬元。
因徐某受傷時的監控錄像已被覆蓋,為查明案件相關事實,承辦法官前往該小區事故發生地進行現場勘驗、走訪小區住戶、調取物業檔案。
雙方勞務合同期限雖已屆滿,但是否構成勞務關系應當結合是否存在提供勞務的事實予以綜合認定。
本案中,徐某受傷時間、地點、行為外觀與該物業公司保潔人員上下班時間、工作時活動范圍、工作內容相吻合,結合該物業公司支付徐某工資、重新雇請保潔人員的時間等情況,法院最終認定徐某受傷當天仍是在為某物業公司提供勞務,某物業公司未盡安全保障義務,遂依法判決某物業公司在其過錯責任范圍內對徐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徐某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6.5萬余元。
某物業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尚法昆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