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提醒】最高法明確:精神摧殘、自殘威脅也是家暴!
提起家庭暴力
很多人第一反應是身體傷害
然而一種更為隱蔽的精神暴力
傷害同樣嚴重!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
2025年“中國反家暴典型案例”
明確強調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糾紛
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
實施精神虐待致被害人自殘、自殺
“牟某虐待案”被點名
最高法此次發布的牟某虐待案,曾被社會廣泛關注。
2018年8月,牟某與陳某(化名,女)確立戀愛關系后,在某學生公寓以及兩人各自家中共同居住,先后到廣東及山東與對方家長見面。2019年1月起,牟某因糾結女友陳某以往性經歷,心生不滿,多次追問細節,與女友發生爭吵,高頻次、長時間、持續性辱罵女友,并表達過讓女友通過人工流產等方式換取其心理平衡等過激言詞。
經審理查明,2019年6月13日,兩人爭吵后,陳某割腕自殘。同年8月30日,陳某與牟某爭吵后吞食藥物,醫院經洗胃等救治措施后下發了病危通知書。2019年10月9日中午,陳某在牟某家中再次與牟某發生爭吵,并遭到牟某的辱罵。當日15時17分許,陳某獨自外出,后入住某賓館,并于17時40分許網購藥品,服藥自殺,被發現后送至醫院救治。2020年4月11日,陳某經救治無效死亡。
牟某虐待與其共同生活的同居女友,情節惡劣,且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虐待罪。
牟某與陳某的共同居住等行為構成了實質上的家庭成員關系的共同生活基礎事實,二人的男女婚前同居關系應認定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員關系,牟某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體要件。從辱罵的言語內容,辱罵行為發生的頻次、時長、持續性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而言,牟某對陳某的辱罵行為已經構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為,且達到了情節惡劣的程度。在陳某精神狀態不斷惡化、不斷出現極端行為并最終自殺的進程中,牟某反復實施的高頻次、長時間、持續性辱罵行為是制造陳某自殺風險并不斷強化、提升風險的決定性因素,因此與陳某自殺身亡這一危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綜合考慮牟某犯罪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其認罪態度等因素,對其依法量刑。綜上,對牟某以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
除了言語可以化為
刺向親密之人的“利刃”
以自身安康相威脅
同樣是一種精神暴力↓
以自傷自殘相威脅也屬家暴
法院20分鐘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
魯某(女)與鄧某(男)系夫妻關系,于2008年結婚,婚后育有一子鄧小某。二人常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夫妻感情不和。2024年10月,雙方發生爭執后,鄧某遂從廚房拿菜刀以自殘相威脅,魯某在阻止鄧某自殘過程中被其推倒在地受傷。魯某遂報警求助,轄區派出所協助魯某線上向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并上傳證據。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后,經審查認為魯某遭受到家庭暴力,遂在20分鐘內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鄧某對魯某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在線送達雙方當事人。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鄧某雖未直接對魯某實施毆打、殘害等身體暴力行為,但其拿刀自殘行為使魯某產生緊張恐懼情緒,構成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
自殘威脅行為構成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家庭暴力的本質與核心在于控制,既包括毆打、捆綁等身體暴力,也包括謾罵、恐嚇等精神暴力。施暴人以自傷、自殘等方式相威脅,雖未直接對受暴人實施身體暴力,但同樣是暴力行為,會讓受暴人產生暴力將加諸自身的恐懼,最終達到迫使受暴人屈服、繼續維持親密關系等控制受暴人的目的。本案鄧某通過自殘制造恐懼情緒,使魯某緊張、害怕、不敢反抗,對魯某的心理和精神造成實質性的侵害,符合精神暴力特征。
值得一提的是
近日,最高檢在新聞發布會上明確表示
婚前同居可認定屬于家庭成員
并擴展了家庭暴力的認定標準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王海虹表示,一旦遭遇家庭暴力,要注意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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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警記錄、家庭暴力告誡書、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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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情的照片、視頻,醫院診斷證明、病歷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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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錄施暴過程威脅性言論的視聽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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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有恐嚇、辱罵內容的通信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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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友、鄰居、社區工作人員的證人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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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婦聯、居委會求助的記錄,以及工作機構所出具的證明。
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性別與法律研究中心負責人李晶強調,我國反家庭暴力法明確,家庭暴力不只是毆打、捆綁、殘害等身體傷害,經常性謾罵、恐嚇、侮辱、誹謗、跟蹤、騷擾等精神侵害也屬于家暴,同樣被法律禁止。
無論家內家外,施暴就是違法,一旦遭遇家暴,第一時間報警,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此外,身邊的村委會、居委會、婦聯、民政、工作單位,都可以求助。即便不是家庭成員,同居、戀愛、離異關系中遭遇此類傷害,也能依法維權。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十三條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后,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第三十三條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家庭暴力從來不是“私事”“家務事”
而是侵犯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
如遇家暴,請拒絕沉默、保留證據
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向一切家庭暴力說“不”!
來源:尚法昆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