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釋法】好心扶人卻因一個動作成被告,責任明確了→
地鐵站扶梯上
前方乘客失足后倒,后方乘客伸手攙扶
卻牽連他人摔倒受傷
助人者應該擔責嗎?
近日,上海鐵路運輸法院
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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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某日,在上海地鐵打浦橋站,乘客馮某搭乘自動扶梯上行時,突然因站立不穩(wěn),猛地向后傾倒。站在馮某身后的乘客劉某反應迅速,伸出手臂及時將其扶住,避免了馮某可能遭遇的嚴重傷害。
然而,由于事發(fā)突然、空間狹窄,劉某在施救借力時腳步自然地向后撤了一步。當時站在劉某后方的丁某等幾名乘客因這一連鎖反應重心失衡,紛紛摔倒。
丁某摔倒受傷后,將馮某、劉某和上海地鐵某公司告上法庭,請求判令三被告賠償醫(yī)藥費等費用共計5萬余元。

據監(jiān)控視頻顯示,被告馮某在乘坐自動扶梯時未遵守乘梯規(guī)范,導致其身體失去平衡,并致使被告劉某的行動受到影響,進而使自己摔倒受傷,因此被告馮某應對自己的損害承擔責任;同時,被告劉某突然后退,造成自己受傷,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另外,事發(fā)時地鐵工作人員沒有及時介入,也應對自己的受傷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本案中,被告馮某搭乘自動扶梯,因自身原因站立不穩(wěn),向后傾倒,所幸劉某將其扶住,但也因此造成3名乘客摔倒、場面混亂的后果。被告馮某的行為與原告摔倒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被告馮某對此負有過錯,應賠償原告相關損失。原告在搭乘自動扶梯時未緊握扶手,在突發(fā)情況下不及應變,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對損害結果的產生也有一定過失,可以減輕被告馮某的責任。
被告劉某在案發(fā)時面對緊急情勢,及時對即將摔倒的被告馮某予以救助,該行為屬于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是一種彰顯優(yōu)良道德風尚的助人為樂行為,從法律意義上講是一種見義勇為的典型樣態(tài),應當予以褒獎。被告劉某實施的救助行為并無不當,也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本案中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上海地鐵某公司已舉證證明案發(fā)時自動扶梯未現故障,其對于自動扶梯進行必要的保養(yǎng)和檢查,事發(fā)后其工作人員也及時到場處置事故,已盡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故原告要求被告上海地鐵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缺乏相關依據。
最終,法院酌情認定被告馮某對本次事故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剩余30%損失由原告自行承擔。對于原告訴請各項賠償項目,經依法判定后確認為3萬余元,被告馮某需承擔70%即2萬余元。
這一判決回答了
“助人導致第三人受傷誰擔責”的問題
守護了“主動救助他人”的善行
同時也提醒大家,出行要注意安全
當好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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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自動扶梯請緊握扶手,面向運行方向站穩(wě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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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看手機,不要轉身探頭張望,注意腳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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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倚靠側板,不要用鞋面接觸、阻擋自動扶梯側板邊緣的毛刷,以免被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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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大件行李、使用手推車、行動不便的乘客請乘坐無障礙電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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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突發(fā)電梯故障請及時按壓緊急停梯按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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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乘坐自動扶梯應有監(jiān)護人陪同,保障安全乘坐。
來源:尚法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