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增加三條:
(一)其中一條是(杜絕走逃票以及暴力虛開,及代理人代收稅款后卷款潛逃,同時防范第三方取得發票):
購進方發現銷售方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將代墊付的增值稅稅款直接繳納給銷售方的主管稅務機關,相應的進項稅額抵扣按照相應的進項憑證和實際交款金額采取就低原則:
(一) 銷售方成立時間不足一年的;
(二) 銷售方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或自然人的;
(三) 銷售方被列為非正常戶的;
(四) 銷售方已經開設了與稅務機關的共管賬戶的。
銷售方已經開設了與自己的主管稅務機關的共管賬戶的,應當在銷售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顯示共管賬戶信息。
在本法實施之日起五年內,應當實現共管賬戶在增值稅納稅人的全覆蓋,具體由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協調完成。
(二)另外一條是:
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本法的重點監管對象
既與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又與非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的(防范票貨分離的虛開);
享有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或地方性財政補貼并可以開具可抵扣稅款憑證的(防范稅收優惠型的虛開);
(三)還有一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稅務總局、財政部另有規定外,禁止對增值稅施行地方性的財政補貼、返還政策,違者予以追繳。
理由:地方性的增值稅財政補貼政策(本質上是一種稅收優惠政策),是引發虛開的重要根源之一,嚴重扭曲了經濟,很多地方的所謂園區,其實質僅僅是用來開具發票,實質上系與納稅人共同侵占下游應當收取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