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已經制定了懲戒措施,但力度太小了,比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完全不能震懾此類行為
其中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一年內二次以上違法可執行行政拘留。”
如今的社會和過去不同了十四周歲以上的孩子,心智很成熟了,為什么要給本性就是壞的人多一次機會呢,這不是多給他一次傷害他人的機會,建議可以降低年齡的標準,10歲以上14歲以下減輕處罰,14歲以上-18歲以上增加處罰措施,例如記錄檔案之類的,如果不讓其意識到嚴重性很可能再犯,而且會變本加厲
另外建議,草案中專門增加反對校園霸凌一條,一次校園霸凌就有可能給一個孩子造成終生的傷害,一定要零容忍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