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下坡會車的讓車原則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
當上坡車輛和下坡車輛都位于坡道最兩端時,上坡的一方先行。這是因為車輛在上坡時容易發生熄火,容易引發交通事故。如果下坡車先走,坡道行駛速度較快,容易造成行車危險。如果上坡車先走,即便發生交通事故,問題也就比較輕。
當雙方車輛都處于坡道中間位置時,如果上坡車停車讓下坡車,對于手動擋車型來說,車輛非常容易熄火,容易從坡上溜車引發交通事故。因為上坡車由于要克服坡道帶來的阻力,必須加大油門,使發動機發出更大的動能和牽引力,完成爬坡。如果下坡車讓上坡車,就會簡單很多,因為下坡車輛中途可以剎車可以輕松下坡。
綜上所述,上下坡會車時,上坡的一方先行,但如果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時,下坡的一方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