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是農村不動產登記重要內容之一,而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的關鍵是對最核心要素“戶”的認定。因此,厘清“戶”的內涵和外延對不動產登記實踐至關重要,這既可以保障農戶成員土地承包經營權權益,也可以起到定分止爭的作用。
首先,《民法典》第五十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組織的成員,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從實踐上看,農村農戶土地耕種一般以家庭關系為基礎,為方便耕種,提高效率,父子或成年兄弟等之間往往習慣將土地聯合耕種,甚至共同承包,即農村習慣將戶分為“小戶”和“大戶”。“小戶”指公安機關戶籍登記中“戶”,功能側重于社會管理。“大戶”指土地承包合同記載成員組成的“戶”,功能側重于農村經濟管理。
因此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戶”的認定,不宜簡單以公安機關戶籍登記中“戶”的內容為準,應尊重農戶意思自治,以土地承包合同記載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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