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國管轄海域開展巡航、警戒,值守重點島礁,管護海上界線,預防、制止、排除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海洋權益的行為;
(二)對海上重要目標和重大活動實施安全保衛,采取必要措施保護重點島礁以及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安全;
(三)實施海上治安管理,查處海上違反治安管理、入境出境管理的行為,防范和處置海上恐怖活動,維護海上治安秩序;
(四)對海上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或者貨物、物品、人員進行檢查,查處海上走私違法行為;
(五)在職責范圍內對海域使用、海島保護以及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海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海底電(光)纜和管道鋪設與保護、海洋調查測量、海洋基礎測繪、涉外海洋科學研究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六)在職責范圍內對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自然保護地海岸線向海一側保護利用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按照規定權限參與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
(七)對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外側海域和特定漁業資源漁場漁業生產作業、海洋野生動物保護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依法組織或者參與調查處理海上漁業生產安全事故和漁業生產糾紛;
(八)預防、制止和偵查海上犯罪活動;
(九)按照國家有關職責分工,處置海上突發事件;
(十)依照法律、法規和我國締結、參加的國際條約,在我國管轄海域以外的區域承擔相關執法任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