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籃球屬于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根據《民法典》第1176條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因此,如果籃球是正常運動過程中意外飛出場地擊中手機,打球者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一般情況下不需要賠償。比如在激烈比賽中球被正常傳出或投出后意外飛向場邊砸到手機。但如果打球者存在故意將球砸向場邊手機,或有重大過失如在明顯看到場邊有手機和人時,仍進行危險、不規范的高難度動作導致球飛出砸壞手機等情況,那么打球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如果籃球場有相關管理規定或提示,告知了在場地邊休息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個人物品應妥善保管等內容,手機所有者仍將手機置于容易被球擊中的位置,其自身也可能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如果雙方就賠償問題存在爭議,可以先嘗試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來判定責任歸屬和賠償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