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議在第五百九十條第二款中補充以下內容:
禁止在公共場所(包括但不限于廣場、公園、綠道、河邊步道等)使用擴音器材從事歌唱、喊話等活動,特別是在靠近噪聲敏感建筑物區域內。
公共場所管理者應當明確禁止使用擴音設備從事歌唱活動,或劃定限定區域和音量上限,并配套設置噪聲監測與執法機制。
二、建議在第五百四十四條“噪聲污染定義”中明確增加一類污染行為:
“包括使用擴音設備在公共開放空間進行非必要播放、歌唱、宣講等產生噪聲并干擾他人生活的行為。”
三、建議在第五百八十六條中增加以下內容:
鼓勵城市設立“安靜權保護區”或“公共安寧區”,對特定公共空間(如江邊步道、城市綠道、休閑公園)設置高噪聲行為的禁止性管理條例。
四、建議在第五百九十條最后增加內容:
任何人不得以“娛樂權”為由,通過使用擴音設備剝奪他人對公共環境的正常使用權;任何以個人自由為名制造環境強迫的行為,應依法認定為對公共安寧權的侵害。
五、建議增設條款:
地方人民政府應根據城市密度與環境特征,定期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熱點區域開展監測,公示治理成果,并將露天擴音擾民行為納入城市信用懲戒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