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戶,簡稱“農戶”(又稱“農村家庭”),《民法典》第55條已經作出了權威的認定標準;《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條規(guī)定了農村集體土地承包以“家庭”為單位,一旦取得了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分到了屬于農戶的承包(責任)地,也就意味著是一個獨立的農村家庭……按照《國家土地管理法》第62條相關規(guī)定:任何一個農村家庭都有平等使用宅基地的權利。
雖然法律是這樣規(guī)定的,實際還要看關系和人情,決定權在當官的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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