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編女教師花“老賴”(失信被執行人)的錢去旅游是否違法,需結合具體情況分析,主要取決于以下幾個關鍵因素:
1. “老賴”是否已被法院限制高消費
如果該“老賴”已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受到“限高令”約束,則其本人及他人(如女教師)使用其資金進行高消費(如旅游)可能構成違法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失信被執行人不得進行旅游、度假等高消費行為,包括支付他人相關費用。
若女教師明知對方是“老賴”,仍接受其資助旅游,可能被認定為協助規避執行,法院可追查資金來源并采取相應措施。
2. 資金來源是否涉及惡意轉移財產
如果“老賴”在有能力償還債務的情況下,仍將資金用于他人旅游消費,可能構成“惡意轉移財產”,違反《刑法》第313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債權人可申請法院調查該筆支出,若證實屬于逃避債務的行為,法院可撤銷該消費行為并追回款項。
3. 女教師是否知情或參與規避執行
若女教師明知對方是失信被執行人,仍接受其資助旅游,可能被認定為“協助規避執行”,法院可對其采取訓誡、罰款等措施。
如果該筆資金屬于“老賴”隱匿的財產,女教師可能需配合法院調查,甚至面臨追繳資金的風險。
4. 公款旅游的特殊情況
如果“老賴”是公職人員,且使用公款支付旅游費用,則可能構成“變相公款旅游”,違反《中國***紀律處分條例》,涉事人員可能面臨黨紀處分。
結論
若“老賴”已被限高,其支付他人旅游費用屬于違法行為,法院可追責。
若資金來源涉及惡意逃避債務,債權人可申請強制執行或追究刑責。
若女教師知情并協助,可能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若涉及公款旅游,則構成違紀,相關責任人可能受紀律處分。
建議如發現此類情況,可向執行法院舉報,申請核查資金來源并采取法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