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這個事情,讓我想到了多年前的一個類似情況。園區法院在對失信人員車輛從小區內部往外拖離過程中,物業服務質量有口皆碑的萬科物業,本著對業主財產高度負責的態度,據說是要求法院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后,才允許車輛拖離小區,在法官多次強調涉嫌阻礙公務后仍堅持不配合車輛拖離小區,被罰款30萬~
從這個側面來看,一個是萬科物業服務確實好,敢擔當,哪怕法院也沒慫;二是萬科物業的小區經理,對相關法律法規也是半懂不懂,以為拖離業主車輛還需要協助執行通知書(也不想想協助通知書的部門是哪些)~
具體到樓主的車子而言,公檢法等司法機關,在出具法律文書的前提下(特殊情況下先扣車后補文書的情況也有),都有查扣車輛的權力,而把車輛拖離小區只是一種具體操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