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出租住房要交哪些稅?
[發布日期]:2025年07月01日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一、增值稅
自然人出租住房,增值稅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5%)×1.5%
免稅情形: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及附加
計稅基礎: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額為計稅基礎。
優惠政策: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及附加。若增值稅免征,則附加稅費相應免征。
三、印花稅
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四、房產稅
對個人出租的住房不區分用途,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優惠政策: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房產稅。
五、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六、個人所得稅
自2001年1月1日起,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暫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計稅方式:財產租賃所得以個人每次(月)取得的收入定額或定率減除規定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應依次扣除:
1.財產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轉租情況下)
3.由納稅人負擔的租賃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
4.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
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定額減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定率減除20%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