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提振消費部署要求,支持剛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進一步發揮住房公積金在降成本、促消費、惠民生等方面作用,我中心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使用范圍的通知》(蘇房金〔2025〕46號)(以下簡稱《通知》),具體內容如下。
主要內容:繳存人家庭購買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含“商轉公”貸款),原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的住房已出售的,可核減相應貸款次數。
辦理要件:繳存人家庭核減貸款次數,須提供有房(無房)證明,原住房公積金貸款為本中心以外的單位發放的,另須提供原借款合同。
問:繳存人李某家庭之前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了房產A和B,如房產A已出售,現在購買房產C,還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嗎?
答:可以。
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調整為不低于住房總價的15%。
主要內容:繳存人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含配偶)患重大疾病治療,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可一年兩次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不超過醫保核定的個人自付和個人自費之和。重大疾病參照本市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種。
辦理要件:繳存人因患重病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身份證件、醫保定點醫院或縣(市)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病情診斷證明、醫院開具的治療費用憑證(一年內有效)、銀行卡。非繳存人本人患病提取的,還需提供與患病者的關系證明。
主要內容:繳存人本人及配偶支付本市行政區域內自住住房物業管理費,可選擇家庭任意一套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前十二個月應無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一年可提取一次,合計提取額不超過實際支付的一年物業費用。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須至少按最新繳存基數留存一個月的繳存額(不含新職工補貼)。
辦理要件:支付物業費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身份證件、婚姻關系證明或單身聲明(現場簽署)、房屋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物業費發票(一年內有效),與繳存人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關聯的銀行卡。
1.問:繳存人張某和配偶錢某名下有自住住房A和B,如果他們之前12個月沒有公積金提取記錄,可以以支付住房A物業費的名義申請提取公積金嗎?
答:可以。
2.問:如果張某和錢某在2025年10月以支付住房A物業費的名義提取住房公積金后,又于當年12月以支付住房B物業費的名義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可以嗎?
答:不可以。繳存人家庭支付物業費一年可提取一次,此處的一年是自然年度。
3.問:如果張某和錢某A住房的物業費每2個月交一次,一年物業費有多張發票,辦理物業費提取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嗎?
答:如果單次物業費提取涉及多張發票的,應在該提取首次辦理時一次性提供。
4.問:辦理物業費提取,對提供的發票有要求嗎?
答:物業費發票應載明業主姓名、房屋坐落,并與房屋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保持一致,開票信息應為“物業費”。
《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2年。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業務受理日期在2025年9月1日之前的,按《通知》實施前的政策執行;2025年9月1日(含當日)之后受理的,按《通知》執行。提取、貸款業務受理日期為繳存人向公積金中心申請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