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養犬管理條例》是2006年8月31日蘇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制定2006年9月2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的文件。
修訂后《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18年9月21日批準,共六章四十二條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禁止攜帶犬只進入飯店、園林、封閉式公園、健身步道、機關、學校、幼兒園、青少年活動中心、婦女兒童活動中心、工人文化宮、養老院、醫院、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影劇院、體育場館、游樂場、候車(機、船)室,以及大型超市、購物中心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上述單位、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在出入口顯著位置設置明顯的禁入標識。
第三十五條養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四項或者第二款規定攜帶犬只外出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攜帶犬只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經勸阻無效仍然攜帶犬只進入經營者、管理者決定禁止進入或者附條件進入場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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