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這是哥嫂的婚房,性質會更清晰——完全不是爭奪房產,
而是“婚房空間使用”與“小姑子情感歸屬”的矛盾,
哥嫂對婚房本身有主導使用權,只是在處理方式上需要更兼顧小姑子的感受
這一點,我認同后來竹馬的說法
但是反對“爭奪房產論”
首先,明確婚房的核心使用權歸屬:作為哥嫂的婚房,哥嫂是這個房子的主要居住者和使用權主導方,規劃房間用途(比如為孩子騰空間)本質是“合理安排自家住房”,而非“搶占他人房產”——畢竟房產核心使用權本就屬于哥嫂,不存在“爭奪”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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