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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護銀齡·情暖重陽
重陽佳節,尊老敬老
在這個屬于長輩的節日里
除了登高賞秋的習俗
我們更應關注他們身邊的合法權益
“常回家看看”僅僅是道德呼吁嗎?
父母的財產可以隨意處置嗎?
子女能否干涉父母的黃昏戀?
面對這些親情和法律交織的疑問
讓我們一同翻開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尋找答案吧!
法律明確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定義為老年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常回家看看不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定義務。法律規定,子女及其他家庭成員必須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他們。子女之間可以就經濟供養和生活照料進行分工,但“精神慰藉”是每個子女都必須親自履行的義務,不能約定“由某人代表全家探望”。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第二十條 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監督協議的履行。
父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對于這類案件,法院會優先執行。如果子女有能力卻拒不支付,情節嚴重可能構成遺棄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九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第七十五條第三款 人民法院對老年人追索贍養費或者扶養費的申請,可以依法裁定先予執行。
無權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同時,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不能。子女無權擅自處理父母的財產。如果子女想獲得父母名下的房產,必須經過父母明確且自愿的同意。通過欺騙、脅迫等方式讓父母處置財產的行為是違法的,父母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追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 老年人對個人的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以竊取、騙取、強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益。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與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搶奪、轉移、隱匿或者損毀應當由老年人繼承或者接受贈與的財產。
老年人以遺囑處分財產,應當依法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額。
銀齡有“法”護,情暖夕陽紅
愿每一位老年人都能在法治陽光下
安享幸福晚年!
來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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