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上次戳破 “聯名推薦” 的虛假面紗后,不少業主私信詢問在聯名推薦過程中其提供的《鹿鳴府業委會成立之路:當前困境與自治破局方案》(以下簡稱 “自治破局方案”)的可行性。作為長期關注小區自治的業主,我對照昆山市住建局發布的《昆山市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規范化建議指導手冊》2025版(以下簡稱 “指導手冊”)逐條核查,發現這份所謂的 “自治破局方案”,實則是對法定規則的系統性篡改 —— 從自治架構到成立流程,再到資金監管,每一項核心條款都存在明顯違法違規之處,本質是試圖繞過法定監管,為少數人掌控小區資源鋪路。
今天,我們就以“指導手冊”為標尺,逐一拆解其中的致命漏洞,讓大家看清這份方案的真實目的。
一、私自增設 “業代會”:憑空造 “法定主體”,架空業主大會與監委會
根據“指導手冊”中“定義說明” 章節明確規定,業主自治的法定主體僅有三類:業主大會(決策機構,負責重大事項表決)、業主委員會(執行機構,落實大會決議)、業主監事會 / 監事(監督機構,監督業委會履職與資金使用)。這三者的職責、權限由法律和指導文件明確界定,缺一不可,也不允許私自增設或替換。
但“自治破局方案”卻公然突破這一底線,憑空創設 “業代會”,將其定義為 “顧問團形式,參與業委會管理、參政議政、審核物業工作”。看似是 “增加業主參與度”,實則是對法定機制的全面架空:
(一)搶業主大會的 “決策權”:重大事項跳過全體業主表決
《民法典》第 278 條早已明確,“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公共收益的使用” 等小區重大事項,必須經業主大會表決通過,這是業主共同決定的法定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都無權替代。
但“自治破局方案”卻規定 “業代會審核物業工作”—— 這意味著,未來小區換不換物業、物業干得好不好,本應全體業主投票決定的事,可能變成 “業代會” 幾個人說了算。更荒唐的是,文件中未提及 “業代會決策需經業主大會追認”,直接跳過了法定的業主表決環節,本質是用非法定組織替代業主大會的決策職能,剝奪了多數業主的話語權。
(二)擾亂監委會的 “監督權”:打破 “監督與執行分離” 的法定架構
“指導手冊”清晰劃定了監委會的職責邊界:僅負責監督業委會的資金使用和工作履職,不參與具體管理,目的是確保監督的獨立性和公正性,避免 “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
可“自治破局方案”卻設計了一套混亂的權責體系:一方面要求 “業代會接受監委會監督”,另一方面又賦予 “業代會審核物業工作” 的管理權限 —— 相當于讓被監督者參與核心管理,監委會的監督很可能變成 “走過場”。更關鍵的是,文件對 “業代會成員的資格” 毫無約束:既不要求 “履行業主義務(如無欠繳物業費、無違法搭建)”,也未規定 “需經籌備組審核”,甚至允許 “業主的直系家屬報名”。
這意味著什么?可能出現不是本小區業主的 “直系家屬”,堂而皇之地進入 “業代會”,參與管理和審核物業 —— 這樣的 “業代會”,如何保證公平性?又如何讓監委會有效監督?分明是為違規人員 “開綠燈”,為后續操控小區事務埋下隱患。
二、用 “代表組” 替代 “籌備組”:繞過鎮街監管,程序合規成空談
成立業委會的流程,“指導手冊”早已給出 “標準答案”: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必須由鎮街組織發起,成員需包含鎮街工作人員、社區黨組織代表、居委會代表、建設單位代表,且業主代表比例不得低于 60%,組長由鎮街指定。籌備組的核心職責是 “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投票權數、審查候選人資格”—— 這是確保后續投票合法有效的關鍵監管環節,也是防止少數人操控的重要保障。
但“自治破局方案”卻直接篡改了這一法定流程,用 “業主聯名授權推選 4-5 名代表組” 替代了鎮街組織的籌備組,看似 “業主自治”,實則是刻意繞開最關鍵的政府監管環節,具體漏洞有二:
(一)組建主體違規:鎮街組織缺位,流程失去 “合法性基礎”
代表組無鎮街、社區參與,無人核實業主身份、排查利益沖突,且未做身份確認、投票權核算就直接進入投票環節,按法定規則,此類投票本質無效,選出的 “業委會” 無法律效力。
(二)時限規則作廢:流程可無限拖延,監管徹底失控
“指導手冊”要求籌備組 90 日內召開首次業主大會,超期重組。方案 “十一步流程” 未設時限,代表組可無限拖延,長期掌控自治主導權,監管徹底失控。 這哪里是 “自治破局”,分明是 “監管失控” 的開端。
三、篡改資金審批規則:近千萬物業費與公共收益,恐成 “私人提款機”
小區每年的物業費(按鹿鳴府規模估算,約近 1000 萬元)和公共收益(如廣告位、停車費收入),是全體業主的共同財產,其管理和使用必須嚴格遵守法定規則。“指導手冊”對此有明確要求:公共收益和物業費支出,需經業委會執行、監委會監督,重大支出必須經業主大會表決;同時,業委會需每半年公示收支情況,每年委托第三方審計,確保資金透明。
但“自治破局方案”卻在資金監管上動了 “歪心思”,試圖繞過法定監督,為少數人掌控資金打開方便之門:
(一)“六人聯簽” 摻沙子:非法定主體入局,監委會監督被稀釋
“指導手冊”規定,資金審批的參與主體只能是法定的 “業委會(執行)” 和 “監委會(監督)”,目的是確保 “執行” 與 “監督” 相互制衡,防止單方面操控。
可“自治破局方案”卻私自修改為 “六人聯簽” 制度,將非法定的 “業代會正副組長” 納入審批流程(即業委會正副、監委會正副、業代會正副各一人)。這一修改看似 “增加監督人數”,實則是稀釋監委會的監督權限—— 監委會本應獨立行使監督權,現在卻要與非法定的 “業代會” 共同簽字,一旦 “業代會” 與業委會串通,監委會的反對意見就會被輕易否決。更危險的是,“業代會” 成員資格本就無合規審查,可能存在與業委會利益相關的人員,這意味著近千萬物業費和公共收益,可能在缺乏有效監督的情況下被違規支配。
(二)跳過 “第三方審計”:財務透明成空話,資金挪用無約束
“指導手冊”要求 “業委會每年委托第三方機構對資金收支進行審計”,這是防止資金挪用、侵占的關鍵防線 —— 第三方審計機構獨立于業委會和監委會,能客觀核查每一筆支出的合法性,確保業主的共同財產不被濫用。
但“自治破局方案”卻只字不提 “第三方審計”,僅模糊表示 “每月公布財務數據”。什么是 “財務數據”?是只報總收入總支出,還是包含每一筆支出的明細和**憑證?文件未作任何說明。沒有第三方審計的 “公示”,很可能變成 “自說自話”—— 業委會可以隨意編造數據,業主即便看到 “公示”,也無法核實其真實性。這種情況下,近千萬的共同財產,恐將失去最關鍵的外部監督,淪為少數人隨意支配的 “私人提款機”。
四、核心結論:這份方案,從根上就不合法
對照“指導手冊”,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自治破局方案”,不是在推進小區自治,而是在系統性地篡改法定規則—— 通過增設非法定的 “業代會”,架空業主大會的決策權和監委會的監督權;通過用 “代表組” 替代 “籌備組”,繞過政府的關鍵監管;通過修改資金審批和審計規則,為掌控近千萬共同財產鋪路。
這些操作的本質,是少數人試圖以 “成立業委會” 為名,建立一套不受法律約束、不受業主監督的 “私人管理體系”。
小區是全體業主的共同家園,近千萬共同財產更是大家的血汗錢。我們支持合法合規地成立業委會,但絕不允許有人打著 “自治” 的旗號,行 “操控小區、謀取私利” 之實。希望大家擦亮眼睛,對照“指導手冊”仔細核查這份方案的每一個條款,積極向社區、鎮街反映問題,共同抵制違法違規的 “自治方案”,讓小區自治回歸合法、透明、公正的軌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