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隊秘書
:聯想到之前有酒后掉河里淹死的,起訴市政河邊沒設欄桿。這種biyang就是活不起了
(2025-11-24 16:30) 
市政河道無欄桿致人傷亡,并非必然會獲得賠償,核心取決于河道管理者是否存在過錯、河道是否屬于需特殊保障的區域等,法院通常會結合具體場景依據過錯責任原則判定,以下分兩種常見情形詳細說明:
通常無需賠償的情形
市政河道的核心功能是行洪、輸水等,并非供公眾活動的公共場所,法律并未強制要求管理者對所有市政河道都設置欄桿。若管理者已盡到基礎管理義務,比如在河道周邊設置了清晰的 “水深危險”“禁止靠近” 等警示標志,且傷亡是因受害者自身原因導致,如無視警示擅自下河嬉水、翻越防護綠化帶進入河道等,法院一般會認定管理者無過錯,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像杭州蕭山一起案例中,少年越過河道警示牌和綠化帶進入河道溺亡,法院就以街道辦已盡警示義務、河道非公共場所為由,駁回了家屬的索賠請求。
可能需要承擔相應賠償的情形
若存在管理者明顯失職的情況,導致傷亡事故發生,管理者需根據過錯程度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責任。比如河道緊鄰居民區、學校、公園等人員密集區域,屬于人流量大的特殊地段,本應設置欄桿等防護設施卻未設置,且也未采取任何警示措施;又或者原有欄桿損壞、缺失后,管理者長期未維修更換,形成明顯安全隱患,最終造成他人傷亡。這種情況下,可依據《民法典》中關于過錯侵權的規定,要求河道主管部門(如水利局、相關街道辦等)承擔對應賠償責任。
此外還有特殊情況,若河道周邊路段屬于公路范疇,需參照《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規范》判斷是否需裝護欄。若該路段符合必須安裝護欄的條件(如臨崖臨河且落差、水深達到規范標準)卻未安裝,管理者未履行道路安全保障義務,造成車輛墜河等人身傷亡,就可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